關于官員問責制的論文
引言
我國官員問責制始于1997年的“渤海2號”沉船事件。因死亡72人,時任石汕部部長宋振明被免職,主管石油的剮總理康世恩記大過處分,這是中國歷史上因工業(yè)事故處理的最高級別官員。自2003年“非典”問責以來,新一輪問責因其規(guī)模之大,被問責官員級別之高引起民眾的高度關注。自此開始,中國政壇上的問責事件接連不斷,各地問責辦法紛紛出臺。從近年實施的情況看,問責制確實達到了推進責任政府建設、促使掌握公共權力的官員忠于職守的目的。但是,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全國性的專門的問責法,只有一些政府規(guī)章和散見于相關法律中的零星規(guī)定。由于問責制度的不完善,因此導致了問責的力度被削弱,甚至帶來了問責秀、假問責等問題。
雖然“官員問責”己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但是現(xiàn)實發(fā)展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有些認識還尚無定論。對官員問責制的研究,是一個不斷更新、不斷探索的過程。因此,對我國的官員問責制進行更深入的研究思考具有深刻的現(xiàn)實意義。
官員問責制
1.官員問責制的概念
所謂官員問責制,是指對政府及其官員的一切行為和后果都必須而且能夠追究責任的制度。其實質是通過各種形式的責任約束,限制和規(guī)范政府權力和官員行為,最終達到權為民所用的目的,是現(xiàn)代政府強化和明確責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種有效的制度。
2.官員問責制的內涵
要把握官員問責制的內涵,首先應了解問責制的概念和內涵。按照《:現(xiàn)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責任的基本涵義是“(l)份內應做的事;(2)沒有做好份內應做的事,因而應當承擔的過失”。 按字面的解釋,“問責”就是去追究份內應做之事,“問責制”即追究責任的制度。但從問責制的起源來看,它是西方憲政_下民主政治和民主行政的產物,是西方責任政府的特征表現(xiàn)。因此,作為憲政_下的問責制并不是簡單的責任追究制度,而是一種監(jiān)督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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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任他們,也可以撤換他們。
委托—代理理論:
委托——代理理論在 20 世紀 70 年代由羅斯(Ross)、詹森(Jensen)與麥克林(Meckling)最早提出來的。委托代理理論的主要觀點認為:民主社會的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行使主體,其權力來自于公民的授予。公民在向政府委托授權的同時,也規(guī)定了政府應付的責任。這就是說政府的責任源自于公民的授權過程,委托人公民為代理人政府組織提供資源或授權,目的在于要求代理人提供物有所值的服務或限制其做出某些行為。而作為代表政府各級部門行使職權的各級政府官員,尤其是各部門的領導者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時必須對人民負責,他們必須為其言論和行為承擔責任。
4.推行官員問責制的重要意義
推行官員問責制有利于增強官員的責任心。
政府官員的權力和責任始終是同一事物的兩個面,在接受人民賦予權力的同時,就必須承擔應有的責任。官員是行_力的把持者,也是行政資源的分配者,如果官員能夠不受嚴厲處罰地獲取較多的利益,那么他們利用權力換取私利的欲望就會越來越大,不法行為也將日益頻繁,這勢必給國家和人民的財產造成損失。因此,要規(guī)范官員行為、防止違法亂紀,必須增強官員的責任心,建立系統(tǒng)完善的問責體系。而官員問責制“有權必有責,權責對等”的基本原則則很好地彰顯了對官員責任心的這一要求,有利于增強官員的責任心。
推行官員問責制有利于完善干部的選拔機制。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尤其突出的是在領導干部“能上”方面進行了不少大膽的嘗試,推出了許多積極的舉措。但是,在“能下”方面卻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在人事制度中“能上”與“能下”是緊密聯(lián)系、相輔相成的,“能下”的渠道不暢通,勢必影響“能上”工作的順利進行。建立健全官員問責制度,通過對領導干部失職失誤行為做出硬性的制度約束,疏通“能下”的渠道,讓那些無所作為者下臺,才能使那些有所作為、大有作為者上臺,最終達到“能者上,庸者下”的目的,形成良好的能上能下、新陳代謝的用人機制。
推行官員問責制有利于整肅吏治。
領導干部是一種特殊職業(yè),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中,承擔著重要使命,要具備高度的敬業(yè)精神。已開始進入制度化操作層面的官員問責,正在沖擊太平“官念”。這種官員問責制給中國4000多萬名各級干部的仕途平添了風險,使為官變成了一種高風險職業(yè)。而且在官員問責制的理念下,實現(xiàn)了用干部、管干部的部門從“權力主體”向“責任主體”轉變,誰用的干部誰管理,干部工作失誤、失職,用干部和管干部的部門負有連帶責任。這就促使干部主管部門使用干部必須堅持德才標準,選拔任用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而且還要加強對干部的日常管理,督促他們掌權為民,從而整肅了吏治,優(yōu)化了官員隊伍。
推行官員問責制有利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政府。
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把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建設一個透明的、可問責的政府作為在未來的10年中基本實現(xiàn)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的重要內容。推行官員問責制是把行政行為的監(jiān)督、約束輻射到行政能力履行的全過程,使決策者、執(zhí)行者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是把原有的事后結果追究的單一模式轉變?yōu)槭虑、事中、事后的多重教育約束機制,把懲前和毖后有效地結合起來;是把社會監(jiān)督制度化、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規(guī)可依,督促政府工作人員更好的履行職責,在行政制度上保證了對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這正是我們塑造法治政府所追求的目標。
推行官員問責制有利于推進“行政國際化”進程。
推行官員問責制,早已在世界上的許多固家被采用,甚至在歐美一些發(fā)達困家人們心日中普遍建立了“做官有責任、做官有風險”的意識。這些國家的官員都必須公開自己的政治活動,為自己的行為、效果負責,甚至會被罷免和起訴,連總統(tǒng)也一樣。像美國總統(tǒng)克林頓就曾因緋聞被彈劾,韓國總統(tǒng)盧武炫也因被彈劾而險些丟掉總統(tǒng)寶座。另外,香港回歸以來最重大的行政改革就是推行“_問責制”。所以,在國際一體化的進程中,我國推行官員問責制也是對“行政國際化”的促進。
我國官員問責制的現(xiàn)狀分析與啟示
1官員問責制在我國實行的現(xiàn)狀
我國官員問責制的發(fā)展歷程
我國官員問責涉及的領域經歷廠這樣一個變化和擴展過程:從突發(fā)性公共危機、重大惡性事故(密石踩踏事件等),到行政不作為(牟陽奶粉事件)、濫用行_力(嘉禾非法拆遷事件),引發(fā)官員撤職、引咎辭職等!皩徲嬶L暴”和江蘇省“食品安令問責制”更是將官員問責擴展到了對政府的則政監(jiān)督與公眾的日常生活領域。高縣縣委書記和縣長雙雙引咎辭職則說明我國官員問責已經開始嘗試從行政一把手向黨政一把手擴展。我國官員問責從個案走向了制度化的構建,并取得了若干進展。
2003年5月中央出臺丁《公共衛(wèi)生突發(fā)條例》,專門針對政府官員做出明確規(guī)定,對于實情不得(授意他人)虛報、瞞報、謊報。成文的官員問責初現(xiàn)端倪。隨后,中共中央出臺了《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對官員辭職和問責的內涵、情形以及追究方式給予了更為詳盡的規(guī)定。長沙、南京等地相繼出臺了關于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專項規(guī)定,開創(chuàng)了官員問責制度化建設的先河。
2004年重慶市通過了《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堪稱我國第一部以“法定化”的政府規(guī)章形式出臺的官員問責制法規(guī)。日前包括《暫行辦法》在內的重慶創(chuàng)建法治政府的“4+1”制度(即《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重慶市政務信息公開暫行辦法》、《重慶市行政決策聽證證暫行辦法》、《重慶市行政機關規(guī)范性文件審查登記辦法》及重慶市《關于行政審批中違紀違規(guī)行為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已經實施,這標志著重慶市開始著手為官員問責建立法制保障。
2005年,環(huán)?偩志珠L解振華是因松花江發(fā)生重大污染而引咎辭職。他是2005年4月中國《
公務員法》通過后,第一位依法辭職的部長級_,也是繼2003年衛(wèi)生部部長張文康、北京市副市長盂學農、2004年中石油學門人馬寓才去職后,第四位被問責的省部級_另外,《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出臺,同時面世的還有該市《關于健全行政責任體系加強行政執(zhí)行力建設的實施意見》。
在問責制度于政府層而穩(wěn)步推進的同時,作為執(zhí)政黨的中困共產黨,還著力推行《黨內臨督條例(試行)》,并實施了《黨政領導下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前者明確寫入了“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等內容;而后者則將引咎辭明確引入問責制度。
從被撤到引咎辭職,再到事故發(fā)生后關于道德責任的冷靜反思; ……(未完,全文共14588字,當前僅顯示347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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