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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開展活動和聯系代表工作實施辦法

發(fā)表時間:2013/8/6 9:29:36

昌吉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市人大代表開展活動和聯系代表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同市人大代表的聯系,及時廣泛地聽取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和要求,充分發(fā)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下簡稱代表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大代表是我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依法享有提出議案權、審議權、表決權、質詢權、選舉權、罷免權、建議權、列席會議權、人身特別保護權和言論免責權等權利。受全市人民的委托,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參加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市人大代表依照代表法的規(guī)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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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條 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在生產、生活中發(fā)揮模范帶頭作用,為廣大群眾作出表率。

    第十一條 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代表活動的組織與主要內容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按大會要求劃分代表團,在大會主席團的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活動。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單位或行政區(qū)域,將市人大代表劃編若干代表小組。推選組長、副組長,在鄉(xiāng)(鎮(zhèn))人大和人大常委會街道工 作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代表活動。

    第十四條 市人大代表小組活動的主要內容:

   。ㄒ唬⿲W習宣傳憲法、法律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ǘ┙M織就地視察、調查,協(xié)助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推進工作;

   。ㄈ┩x區(qū)的單位保持密切聯系,向市人大常委會反映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四)開展“議政日”活動。

    第十五條 市人大代表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對違反社會治安、社會公德以及違反國家及我市有關市容市貌、物價、計量、交通、公共衛(wèi)生管理等法規(guī)、規(guī)定和市人民政  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zhí)法人員違法違紀等行為,可出示人大代表證予以勸說和制止,勸說、制止無效的,代表可向執(zhí)法部門反映,執(zhí)法部門應根據代表的反映及時進行查處,并將處理情況通報該代表。

    第十六條 市人大代表小組的活動,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四章 市人大常委會同代表的聯系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就本行政區(qū)域的重大問題,召開代表座談會,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座談會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并根據情況邀請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和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參加。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每年有計劃地安排代表進行視察。視察方式可以組織部分代表集中視察,也可以委托鄉(xiāng)鎮(zhèn)人大、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分散組織就地視察。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之前,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人事工作委員會根據會議議程,安排代表視察,了解情況,為出席大會做好準備。

    第二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代表列席會議,參加討論。審議重要議案以及做出重大決議或決定前,將草案印發(fā)有關代表征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進行評議工作、法律考核、專題調查、視察活動時可就地邀請有關代表參加,為代表履行職責創(chuàng)造條件。

    第二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實行主任、副主任分片聯系人大代表的工作制度。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要經常深入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代表小組,了解情況,指導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每年要安排一定時間,走訪人大代表,了解代表的工作情況,征求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不斷總結代表工作的經驗。

    第二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要認真辦理代表建議和來信來訪,重要的代表來信來訪,應由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或有關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接待處理,涉及重大問題應及時報 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由主任或副主任接待或批辦。

    第二十五條 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信息刊物等材料應及時發(fā)給代表,使代表能夠及時了解有關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 ……(未完,全文共3784字,當前僅顯示1911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人大代表開展活動和聯系代表工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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