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人道德與制度倫理之間“小悅悅事件”帶來的倫理反思
鄒平林
摘要:“小悅悅事件”再次折射出當前中國社會令人擔憂的道德淪喪趨勢。但抽象的道德譴責和軟弱的道德呼吁,顯然不足以從根本上、總體上扭轉(zhuǎn)這種現(xiàn)象與趨勢。必須認識到這一現(xiàn)象和趨勢背后深層的社會制度因素,認識到任何道德觀念的培育以及任何道德規(guī)范作用的發(fā)揮,都需要有相應的社會制度配套與支撐,而社會制度本身應當以良好的倫理訴求為價值底蘊。唯其如此,才能形成私人道德與制度倫理的良性互動,從而營造出一種良好的倫理秩序和社會風氣。
關鍵詞:私人道德;制度倫理;良性互動“小悅悅事件”發(fā)生后,引發(fā)社會的廣泛關注,人們紛紛表達了對兩名肇事司機和18位冷漠路人強烈的憤慨與譴責,以及對當前社會人情冷漠和道德淪喪的擔憂、反思與批判。
但對這一事件的反思與批判不能僅僅停留于私人道德層面,還必須深入分析道德現(xiàn)象背后的社會制度因素。如果社會制度本身未能體現(xiàn)良好的倫理訴求,由這一制度所建構出來的社會就是“不道德的社會”,而在“不道德的社會”中,私人層面的道德努力將是無力的。只有將一種良好的倫理規(guī)范內(nèi)化于社會制度的設計當中,才能形成私人道德與制度倫理的良性互動,從而營造出一種良好的倫理秩序和社會風氣。
一、道德的社會規(guī)范作用及其現(xiàn)代轉(zhuǎn)型
在一個正常的人類社會中,社會成員總體上能夠在相對穩(wěn)定的條件下進行有效的相互交往。而一種穩(wěn)定的社會交往只有當其社會成員的行為動機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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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才具有正面的道德價值,才是一種道德行為。也就是說,_本位的傳統(tǒng)道德要求的是一種積極利他的“美德”,而不是一種以個體利益為中心的、僅僅滿足于“不損害他人”的消極規(guī)則。以個體利益為中心的規(guī)則主義道德,整體上與傳統(tǒng)的依賴性社會生活不相適應。
在現(xiàn)代社會中,借助于社會化大生產(chǎn)和抽象的市場交換機制,個體在對物的依賴基礎上獲得了相對的獨立性,個體不再像傳統(tǒng)社會中那樣必須依賴于他人或某種共同體才能求得自身的生存與發(fā)展,而是通過市場交換、通過對物或資本的私人占有來獲取自身生存和發(fā)展的基礎與條件。而個體對物或資本的私人占有又通過制度和法律而變成了一種有保障的物權或法權,因而現(xiàn)代個體的這種相對獨立的生活又是以物權或法權為基礎的。這種以物權或法權為基礎的現(xiàn)代生活方式,必然要凸顯個人私利在個體生存、發(fā)展中的重要性,從而使得人們對個體私利的堅守與追求日益褪去了其道德上的貶義色彩,變成了不具道德色彩的中性行為。當個體利益取代了傳統(tǒng)的_利益或共同體利益而成為人們行為動機的基本立足點時,_本位的、積極利他的傳統(tǒng)美德范式就必然不斷地被個體本位的、規(guī)則主義的現(xiàn)代道德范式所替代。
①傳統(tǒng)美德范式轉(zhuǎn)向現(xiàn)代道德范式,并不意味著在現(xiàn)代社會中不可能再有美德,而是說,人們依據(jù)道德所能夠提出的要求,其性質(zhì)發(fā)生了變化,或者說其強度減弱了。在現(xiàn)代社會中,人們不再能夠要求或至少不能很強烈地要求一個人以美德為行為導向,而只能要求一個人以“不損害他人”作為基本的行為準則;蛘哒f,在現(xiàn)代社會中,一種積極利他的美德行為一般而言是以不損及自身的基本利益為前提的。當這種規(guī)則主義的道德觀念被大多數(shù)社會成員所奉行,人們所能做的,不是抱守著傳統(tǒng)的美德觀念而對之進行抽象的批判與譴責,而是改變道德評價的標準和方式——因為道德范式的這種轉(zhuǎn)換是某種具有一定必然性的歷史事實,而這一歷史事實的改變則有賴于相互分化和對抗的利益格局的歷史性改變。但更為重要的是,必須著手尋求、創(chuàng)備和完善新的社會規(guī)范機制,以彌補和解決傳統(tǒng)美德范式所帶來的損失與問題,而這就意味著制度倫理的建設與完善。
以此觀之,對“小悅悅事件”就不必然要采取在純粹私人道德的層面上進行抽象批判、譴責和呼吁的態(tài)度和做法,而完全可以有另一種不同的態(tài)度和做法,即:主要地不是對這些當事人的道德狀況做過多的評價、批判和譴責,而是更進一步剖析、反思這些令人擔憂的道德淪喪現(xiàn)象背后的社會制度因素。
二、當前道德狀況的社會制度因素
“小悅悅事件”盡管只是一個個案,但這一個案卻折射出當前中國社會總體的道德狀況。
因此,對這一個案背后的社會制度因素的分析,同時也一般地適用于對總體道德狀況背后的社會制度因素的分析。
面對“小悅悅事件”中那些當事人的冷漠,我們不僅要追問,到底是什么讓這些人變得如此的冷漠?難道這種冷漠是天生的嗎?正如廣州市人大代表所正確地指出的那樣,與其說這18位路人冷漠、沒有道德良知,倒不如說是害怕戰(zhàn)勝了他們的道德良知、導致了他們的冷漠,“我想他們更多的或許是害怕,怕被冤枉,怕跟政府部門特別是警察打交道,怕無窮無盡的麻煩……陳賢妹阿姨說:‘我一個撿垃圾的怕什么呢?’陳阿姨的不怕,以及當時有人勸她不要多事,都反證出那18個路人更多的是怕!雹偎麄?yōu)槭裁磁履兀咳藗兇罂膳u他們道德信念和道德意志不夠堅定。但這有什么意義呢?我們能保證自己在那種處境中就一定有足夠堅定的信念和意志嗎?況且為什么一定要有那么堅定的信念和意志才能完成我們的道德行為呢?或者說,我們的道德行為為什么要冒那么大的風險、要付出那么大的代價呢?顯然,造成這一系列困境的根源就在于相應的社會制度的缺位以及制度設計中倫理的缺失。
為什么在中國有如此頻繁的車禍呢?在駕照的考核、審批和頒發(fā)過程中有沒有法律和制度設計方面的缺失呢?在這一過程中有沒有對駕駛技術、駕駛道德教育進行嚴格把關呢?對未能嚴格把關的現(xiàn)象有沒有相應的監(jiān)督和懲罰機制呢?為什么肇事司機大多數(shù)會選擇不負責任地逃逸呢?因為他們負不起這個責任,因為負起這個責任的代價可能是傾家蕩產(chǎn)、家破人亡。為什么代價會如此慘重呢?因為我們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事故導致的損失絕大部分需要由當事人來承擔,而通過社會保障制度承擔的部分卻很少。為什么面對他人的災難人們更多地選擇漠視而不是施以援手呢?因為人們害怕被冤枉、被訛詐。為什么人們不去感謝反而要去冤枉、訛詐那些幫助他們的人呢?因為面對難以承擔的巨額醫(yī)療費用以及毫無保障的未來生存狀況,他們不能指望社會保障制度而只能以訛詐的方式抓住一根救稻草。試想,如果有了健全的相關社會保障制度,無論事故責任是否已經(jīng)劃分清楚,無論責任人是否找到,也無論責任人是否有能力支付相關費用,都能夠先從社會保障基金當中支出相關經(jīng)費以保證傷患者得到及時的治療并為傷殘者及其需要照顧的家屬的未來生活提供基本的保障——如果相關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最終無法從相關責任人那里得到補償,那么就應該從社會保障基金那里最終支出,那么醫(yī)院也就不會因為擔心損失醫(yī)藥費用而將亟待救治的傷患者拒之門外,傷患者家屬也就不需要昧著良心去冤枉、訛詐幫助他們的人,而人們也就不必擔心對 ……(未完,全文共7763字,當前僅顯示2726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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