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狀范文
原告:周**(謝小珍父親),男,壯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廣西**縣人,住**縣**鎮(zhèn)**街98號
原告:楊**(謝**母親),女,漢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縣**鎮(zhèn)**村**屯人,住**縣**鎮(zhèn)**街98號。
被告:**縣**水電站
法定代表人: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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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拉線木排(木排由6只卡侖桶和短杉木、若干角鐵、鋼絲繩組成)渡河時落水身亡,7月9日上午,在**電站六號閘門發(fā)現(xiàn)謝**的尸體。那來屯、八侖屯屬**鎮(zhèn)**村民委員會管轄,在**水電站建成之前,該二屯群眾外出通行都要經(jīng)過八侖屯旁的一條小路,該條路是群眾外出通行的道路。從公路過河至八侖屯,有一條機耕路,在枯水季節(jié)可供拖拉機通行。2007年7月**縣八新水電站建成蓄水發(fā)電,提升水位,該路段全部被淹沒,群眾出行非常困難。兩屯群眾多次報告到八新電站要求解決行路難問題,也多次反映到鎮(zhèn)政府,鎮(zhèn)政府也出面與被告交涉在該路段河面架設(shè)鐵索橋,但沒有達(dá)成統(tǒng)一意見。2011年5月,兩屯部分群眾找到被告,要求解決過河難問題,被告就提供了6只卡侖桶并幫群眾焊接,作為簡易的通行工具代替原來的道路供群眾通行,該擺渡線路沒有任何警示標(biāo)志,也沒有專人操作竹排,原告之女謝**是在八侖河段使用該竹排過河時落水身亡的。
原告認(rèn)為,被告蓄水發(fā)電,提升水位阻斷歷史形成的道路,理應(yīng)在原來的河道附近建一條方便群眾通行的道路,但被告卻只提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簡易渡河工具供群眾通行,被告的疏忽管理與謝**落水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guān)系,對謝**的死亡,被告應(yīng)承擔(dān)80%的民事賠償責(zé)任。根據(jù)《關(guān) ……(未完,全文共1066字,當(dāng)前僅顯示67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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