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行政訴訟范圍擴大
二、行政訴訟管轄的修改
三、原告與被告的修改
四、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修改
五、提起行政訴訟的修改
六、審理制度的修改
七、行政訴訟執(zhí)行的修改
……
干部學習講稿:行政訴訟法修改
課程前言
大家好,我們下面要講的主題是關于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我們知道行政訴訟法剛剛進行了修訂,這個,自1989年制定行政訴訟法以來,行政訴訟法是第一次修訂,那么第一次修訂呢,對于完善行政訴訟制度,
總結自90年實施行政訴訟法以來的經驗和教訓做了適當?shù)恼{整,我們今天講七個方面的調整的內容。
一、行政訴訟范圍擴大
先來看第一個問題。關于行政訴訟范圍的擴大,行政訴訟范圍的擴大,這次修訂里面有一個很主導的,很基本的觀點就是什么呢,就是要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有哪些規(guī)定來體現(xiàn)這個呢,三個。
第一,在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當中把具體行政行為這個概念取消了,沒有了。整個行政訴訟法條文中都沒有這個概念了改成了什么呢,改成了行政行為。那么這個要起什么作用?為什么要把具體行政行為換成行政行為,我認為要淡化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之間的界限,因為它們之間確實有些模糊的地帶,有些模糊的地帶會阻礙行政訴訟的受理,那就把它放進來作為行政訴訟受理去,這是你比如說縣政府發(fā)布文件說本縣種的糧食不準運到外縣去賣。你告訴我這個文件是抽象的行政行為還是具體性的行為,從表面形式上看它是抽象的行政行為,但是它確實很直接的侵犯了農民的權益,為什么不能打官司,干嘛要把這個界限擺的這么清楚,比如說政府的拆遷令,你拆遷的時候說拆東到哪,西到哪,南到哪,北到哪,十字一劃,那這個拆遷這決定是抽象的還是具體的,限號今天幾號車能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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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呢,省政府和部委當被告的,中級法院才做一審。那現(xiàn)在呢,現(xiàn)在縣政府做被告的,那這些包括縣政府,市政府,區(qū)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被告的案件那么中級法院就要做一審,這意味著什么,這意味著行政訴訟的管轄的級別抬高了,就是縣政府當被告的,就可以到中級法院去告,原來不行,原來縣政府當被告的得到縣級法院去告,那這么多年來行政訴訟實際告訴我們什么,這個縣法院去審縣政府,比較難審。它確實為難,那怎么辦呢,那就讓市法院去審,讓中級法院去審它。所以抬高級別是為了排除干擾這是第一個改革。
第二,無論行政復議是否改變原決定,凡是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既可以由原決定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管轄發(fā)生變化,哪管都行,你比如說縣工商局做了個決定,不服去告到市工商局來行政復議,復議完了以后呢,你還不服,那么你就到法院去打官司,那你去到法院打官司,你應該到哪個法院呢,你是到縣法院,就是縣工商局所在地的縣法院,還是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市的法院呢,按照原來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是什么意思呢,如果復議維持了原決定,那么你就到原行政決定的那個機關所在地就是縣法院去打,那么如果行政復議機關改變了原決定,那你可以到行政復議機關到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來,這次修訂了變了,無論改變還是維持你在兩個法院哪個法院都可以,為什么,方便當事人,排除行政機關的干擾。這是第二。
第三,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這是什么,跨區(qū)域管轄,這個想干什么,你比如說朝陽區(qū)的案件可以拿到門頭溝區(qū)去審理,對吧,A區(qū)的可以拿到B區(qū),B區(qū)的可以拿到C區(qū)去審理,管轄可以錯位,不一定要和行政區(qū)劃完全一致。我們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也寫了這個意思。那么這種制度想干嘛,這個制度其初衷就是為了排除干擾。對吧,行政的區(qū)劃和法院的管轄完全吻合,容易受到干擾。所以為了排除干擾,錯位管轄。在管轄上我們就有這三個制度,這個立法的修訂。這是第二。
三、原告與被告的修改
第三,關于原告和被告的修改。就打官司我們叫當事人,當事人在這次行政訴訟法修訂當中也有了修改,我們來看。
第一,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有權提起訴訟。這回就明確講了,過去是它要靠理解,這次行政訴訟法的修訂相對就講的很清楚,相對人也能告,其它利害關系人也能告,這個我們不重復了。
第二,行政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做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這個變化是一個重大變化。我們現(xiàn)在講,原來的法律是什么規(guī)定,行政訴訟法原來這么規(guī)定的,一個案件原機關做了決定,然后當事人不服去打行政復議官司,提起行政復議,那么行政復議就有兩個可能。第一維持,第二改變,要么撤銷要么改變,那么如果按照原來的法律規(guī)定呢,如果你維持了原決定,就復議維持了原行政機關的那個決定,那么你倆就是一致的,那既然是一致的,那就下級機關去當被告。如果當事人再不服的話,那就下級機關當被告。那么如果復議機關要改變了原來的那個決定呢,那復議機關去當被告。這個我們已經搞了二十年了。但是發(fā)現(xiàn)這個制度有一個重大的缺陷,就是在實際當中有一個問題,什么問題呢,就是越來我們發(fā)現(xiàn)有些行政復議機關,它在行政復議上經常不作為,來一個案件我就給你維持,來一個案件我就給你維持,我明知錯的我也給你維持,為什么,因為它不想當被告。我要給你改變的,就是我當被告。對吧,那怎么辦,我就當維持會長,來一個我就給你維持,那維持了呢,就是你去當被告。我就抽身了,這事和我沒關系了。那這樣一來有一個什么問題呢,就是行政復議根本就沒有發(fā)揮它應該發(fā)揮的作用。這個就嚴重了。所以,這次改了。改成什么了,如果你要改變決定,那和原來一樣,那你去當被告去,但是如果你要維持它的決定,你和它一塊當被告。所以你怎么樣都要當被告。就是我們講復議機關,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這個制度的改變的初衷是想讓行政復議機關積極履行復議職責,真真切切的去把關審查案件。當然,這個法律實施以后它能不能達到這個目的,我們還要拭目以待,但是它的這個意圖是很明確的。這是第二。
原被告修改里面還有一個第三個內容,就是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改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這什么意思呢,我們知道當被告的一個是行政機關,一個呢,叫授權組織。你比如說學校。一個高校它不是行政機關,它是事業(yè)單位。但是如果它在發(fā)學生畢業(yè)證,學位證的時候有可能學生會告它,它也是行政受體,那么它為什么呢,因為授權的,法律把權授給它了,那么這個授權當中原來的行政訴訟法只承認法律授權和法規(guī)授權你就是行政,你就類似于行政機關去當被告去,而沒有寫規(guī)章授權,而這次改法,把規(guī)章加了進去,就是法律授權你也當被告,法規(guī)授權你也當被告,規(guī)章授權你也當。我們?yōu)槭裁粗v這個條文的修改它很重要呢,因為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我們規(guī)章都在授權。就是真正法律授權和法規(guī)授權其實沒有規(guī)章授權多。這就把被告這個主體就范圍就擴大了。這是第三。關于原被告的修改。
四、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修改
第四,關于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 ……(未完,全文共11494字,當前僅顯示273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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