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縣級層面,調解工作部門之間聯(lián)動不順暢
二、鎮(zhèn)級層面,鎮(zhèn)街調解員職責沒有有效定位,保障工作做得不夠
三、村級層面,社區(qū)(村)委會對人民調解態(tài)度消極
四、百姓層面,人民調解在群眾心中威信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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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現(xiàn)狀分析
一、縣級層面,調解工作部門之間聯(lián)動不順暢。
人民調解的部分對接機制僅僅是停留在文件層面上。司法行政系統(tǒng)職能過弱,與其他部門職能沒能有效整合,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往往是司法系統(tǒng)獨自作戰(zhàn),缺乏強力有效的執(zhí)法手段。另外司法所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合署辦公,一般來說,就是所長和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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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甚至可有可無,大部分調解工作仍然是依靠司法所人員和村民治保調解主任孤軍作戰(zhàn);其次,鎮(zhèn)上調解員對自己定位也不夠準確,整天疲于應付大量信訪案件,“頭痛醫(yī)頭,腳疼醫(yī)腳”,忽視矛盾糾紛的排查,人民調解工作被動進行;另外工資待遇偏低,缺乏必要的工作激勵機制,也限制了人民調解工作開展。
三、村級層面,社區(qū)(村)委會對人民調解態(tài)度消極。
一方面,在大多數(shù)社區(qū)(村)支部書記具有很高的威信,調解成功的可能性最大,村里一有事就找書記,但書記大都不擔任調委會職務,不負責矛盾糾紛排查上報,調解主任又不知道;也有部分村委會未正確認識人民調解工作,對涉及村干部的矛盾糾紛經(jīng)常主動隱瞞,不化解、不上報,部分村干部圖省事,不主動調解,轉而讓百姓打官司,缺乏主動排查、研究化解矛盾糾紛的積極性;另一方面,社區(qū)(村)調委會人員質量參差不齊,,且大都身兼數(shù)職,且變動頻繁,經(jīng)常造成新當選的調解主任沒有法律知識基礎或從未接觸過調解工作;另外許多村居調委會建設不規(guī)范,有的無固定的工作場所,有的無標示牌、無印章,有的無調解記錄薄、統(tǒng)計臺帳,大多數(shù)調委會有崗無人,處于癱瘓半癱瘓狀態(tài)。
四、百姓層面,人民調解在群眾心中威信不高。
很多群眾不了解 ……(未完,全文共1032字,當前僅顯示656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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