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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訴檢察官的權力界定及其活動原則

發(fā)表時間:2006/2/19 15:07:32
目錄/提綱:……
一、如何確定主訴檢察官的職權范圍
一是考慮決定的性質,看其屬于程序性決定還是實體性處理
二是考慮問題的影響程度,看是重大決定還是一般決定
三是考慮問題復雜程度
四是考慮事項本身的屬性,看是事實證據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二、怎樣界定主訴檢察官與起訴科(處)長的關系
三、關于主訴檢察官活動應遵循的原則
……

  作者:龍宗智
  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具體設置以及主訴檢察官的職能活動方式,雖有高檢的工作指導及有關文件作出規(guī)范,但各地情況不同,認識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具體做法不盡相同。筆者認為,主訴制作為一項重要的改革舉措,只要不脫離這一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性質,實際做法上有一些區(qū)別是正常的。對于符合實踐需要,符合檢察制度和訴訟制度發(fā)展方向的創(chuàng)新舉措,還應當予以鼓勵。但就改革中的基本問題,應當取得共識。這些問題,關系主訴制的運行機制,涉及檢察活動尤其是公訴活動的內在規(guī)律,與檢察制度和訴訟制度的整體構造有關。本文探討主訴檢察官權力界定和職務活動中幾個比較突出及有爭議的問題,意在塑造合理的主訴制運行機制,供實踐中參考。
  一、如何確定主訴檢察官的職權范圍
  由于主訴制改革的實質是在檢察機關內部重新配置檢察權,適當界定主訴檢察官權力的性質和范圍必然是這項改革的一個基本點。高檢有關文件對此作了一個界定,然而,這種基本的劃分不可能全部解決檢察機關內部日常的權力互涉和互動問題。為了操作適當,對規(guī)范性文件所確定的職權范圍也應當理解其劃分根據,下面對確定主訴官職權范圍的一般原則作一探討。
  筆者認為,可以將確定主訴檢察官職權范圍的主要依據概括為兩項原則。第一項是“法定原則”。所謂“法定原則”,是指主訴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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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性決定,但對公民權利及訴訟進程影響重大,即使實行捕訴統一,也不宜由主訴檢察官獨立決定,而應由檢察長行使批準權。
  三是考慮問題復雜程度。對于復雜的業(yè)務問題,尤其是主訴檢察官感到處理起來有疑難的,可由院里把關。對疑難、復雜案件的起訴,允許主訴檢察官提交檢察長決定,特殊情況下,檢察長可以主動干預。
  四是考慮事項本身的屬性,看是事實證據問題還是法律問題。按照事實和法律的兩分法,事實問題主要依靠直接的證據審查建立內心確信,對法律問題,則可訴諸研究和討論。因此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的認定,原則上由辦理案件的主訴檢察官負責并承擔責任,對法律上的決定,在考慮前述諸因素的情況下可由檢察長和檢委會作出并對其負責。
  二、怎樣界定主訴檢察官與起訴科(處)長的關系
  在主訴制中,主訴檢察官相對獨立,同時也受到制約!蔼毩ⅰ迸c“受制”這對矛盾,主要涉及兩重關系,一重是主訴檢察官與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的關系,另一重是主訴檢察官與部門領導即科(處)長的關系。應當說,前一重關系在法律上、法理上比較清晰,因為檢察長領導檢察院工作,在現行制度中,主訴檢察官必須服從檢察長的指令。但就第二重關系,即主訴檢察官與部門領導的關系,目前應當說尚未厘清,存在一些模糊理解,需要在法理上作進一步解析。
  檢察官處理的事務可分為檢察事務和檢察行政事務。檢察事務,屬于檢察權行使范圍內的檢察業(yè)務事項,主要是案件辦理過程中的程序和實體問題。檢察行政事務,是關于案件處理以外的檢察工作相關事務,如考勤、紀律、學習培訓、工作條件設置、檢察官職級待遇和福利、國家政治方針和政策的學習貫徹等。檢察行政事務中,還包括一種涉及業(yè)務的檢察行政事務,如案件分配。案件分配本身并不涉及案件如何處理,但在實踐中,司法分案權可能對案件處理的方式和結果產生較大影響,因為不同的法官或檢察官對同一案件可能持不同看法并采用不同處置方式,而且不同的法官、檢察官可能受其行政上的負責人影響的程度也不相同。②
  就檢察事務的處理而言,檢察長和檢察官均為權力行使主體,這一點各國相同。值得探討的是部門負責人的地位和權力。人數較多的檢察機關,檢察院內設一些職能部門即“功能單位”,為什么內部要設立這些被稱為“部、廳、處、科”的功能單位呢?日本檢察總長伊藤榮樹稱,檢察廳設部制的目的有兩個:“一是大體確定檢察官相互之間的事務分工,根據業(yè)務分工以謀求提高工作效益,同時明確責任所在;二是對擁有多數檢察官的檢察廳,可以大體上把分擔事務性質相同的檢察官集中在一起,便于上級進行適當的指揮監(jiān)督!币撂俚慕忉屖沁m當的。
  部門的領導對檢察行政事務承擔領導責任,這一點不會發(fā)生異議。但其對案件的處理即檢察事務是否具有領導權限,則涉及部門領導職務性質的界定問題。也就是說,科(處)長是單純的行政協調人,還是可以作為檢察長的業(yè)務代表,代表檢察長或受檢察長的委托分管某一方面的檢察事務。
  從法律上看,我國的檢察官法和檢察院組織法對這一問題的規(guī)定是不明確的。根據這兩項法律,檢察員、檢察長、檢委會委員是法律所確認的檢察官職務,即法律職務,而科(處)長不是法律職務。關于領導關系,檢察院組織法第三條規(guī)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設檢察長一人副檢察長和檢察員若干人。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笨梢姍z察長的領導權限十分明確。而該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設立若干檢察廳和其他業(yè)務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分別設立相應的檢察處、科和其他業(yè)務機構!钡珜@些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及其權限并未作出規(guī)定。因此,從法律上講,可以由檢察機關自行確定內設機構及其領導的工作范圍及管理權限。
  從法理上分析,科(處)長與作為行政協調人的法院業(yè)務庭的庭長是有區(qū)別的,因為庭長不能決定其他法官審理的案件,不能以任何方式損害法官的獨立性。但檢察機關行政性(突出表現于“檢察一_”)的存在,使科(處)長既可以作為行政協調人,又可以作為分管某一部分業(yè)務的檢察長的業(yè)務代表。在后一種意義上,科(處)長實際上是檢察長的業(yè)務助理。據筆者所了解的有限情況,其他一些國家檢察院的部門領導確實可能代表檢察長作為部門業(yè)務的管理者,而不是單純的行政協調人。有的國家,檢察院只設一名檢察長作為官署首長,再設幾名檢察長助理分管不同業(yè)務,有的兼任業(yè)務部門領導。這里以設計比較精密的日本的檢察制度為例作一分析。
  根據日本法務省發(fā)布的《檢察廳事務章程》及其附表,日本最高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分別內設三至六個部。其中東京和大阪兩個地方檢察廳為設部最多的檢察機關,分別內設六個部,即總務、刑事、公安、特別偵查和公判部 ……(未完,全文共4887字,當前僅顯示246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主訴檢察官的權力界定及其活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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