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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獨斷專行、決策失誤
(三)濫用職權、違法行政
(四)辦事拖拉、推諉扯皮
(五)不求進取、平庸無為
(六)執(zhí)行不力、抵制不辦
(七)欺上瞞下、弄虛作假
(八)態(tài)度冷漠、作風粗暴
(九)鋪張浪費、攀比享受
(十)暗箱操作、逃避監(jiān)督
(一)警告談話
(二)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責令公開道歉
(五)通報批評
(六)調整工作崗位
(七)停職檢查
(八)勸其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
(十)建議免職
(六)項至第(十)項問責方式的,參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一)1年內出現(xiàn)2次以上被問責的
(二)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處理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
(四)采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公正實施問責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履行職責的
(一)市委和上級機關及其領導的指示、批示和通報
(二)市長、副市長提出的意見建議
(三)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通過議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見建議
(四)行政機關、監(jiān)督機關和司法機關等提出的意見建議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
(六)巡視(巡查)、工作檢查或工作目標考核中的意見建議
(七)新聞媒體的報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二)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
安寧市林業(yè)局行政工作人員問責辦法
(2010年12月26局黨組擴大會議通過)
安林黨[2010]1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行政責任,促進行政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恪盡職守,提高執(zhí)行力和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寧市林業(yè)局在職全體干部職工(以下稱行政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本辦法問責。
第三條 問責堅持權責統(tǒng)一、實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事項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獨斷專行、決策失誤;
(三)濫用職權、違法行政;
(四)辦事拖拉、推諉扯皮;
(五)不求進取、平庸無為;
(六)執(zhí)行不力、抵制不辦。
(七)欺上瞞下、弄虛作假;
(八)態(tài)度冷漠、作風粗暴;
(九)鋪張浪費、攀比享受;
(十)暗箱操作、逃避監(jiān)督;
(十一)監(jiān)管不力、處置不當;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五條 問責方式:
(一)警告談話;
(二)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責令公開道歉;
……(新文秘網http://m.120pk.cn省略961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
(六)巡視(巡查)、工作檢查或工作目標考核中的意見建議;
(七)新聞媒體的報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條 經初步核實,反映的情況存在,向局黨組提出書面建議。
第十二條 由局黨組決定啟動問責程序。局辦公室負責協(xié)調局班子分管領導、局機關黨支部紀檢委員及有關部門組成林業(yè)局調查組進行調查。
被調查的行政工作人員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參照市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提請暫停其職務或公職。
調查組應當聽取被調查的行政工作人員的陳述和申辯,并進行核實,如其成立,應當采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問責。
第十三條 調查組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并向局黨組提交書面調查報告。情況復雜的,經過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
調查報告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
第十四條 調查終結后,由局黨組作出行政問責決定。
第十五條 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并告知被問責人享有的權利。
問責情況應及時告知提出問責批示、建議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十六條 被問責的行政工作人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局黨組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局黨組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組織局黨組、局班子進行復議、復查,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shù),維持原決定。
(二)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shù),變更原決定。
(三)問責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撤銷原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恢復名譽。
第十八條 調查組成員與被調查的行政工作人員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回避。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作出的調查結論與事實出現(xiàn)重大偏差,致使局黨組作出錯誤的問責決定,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局辦公室負責實施問責辦法的組織協(xié)調,調查組具體承辦,局班子分管領導、局機關黨支部紀檢委員及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xié)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領導干部問責辦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領導干部問責工作,正確、及時地處理問責事項,根據《昆明市領導干部問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問責的內容、程序和決定權限等按照《辦法》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 根據問責線索,需要進行初步核實的,填寫《昆明市領導干部問責線索初步核實審批表》(式樣見附件1),經市紀委、市監(jiān)察局分管領導批準后進行初步核實,并形成初步核實報告。
第四條 經初步核實所反映的問題存在,需要啟動問責程序的,填寫《昆明市領導干部問責審批表》(式樣見附件2),經市紀委常委會議暨市監(jiān)察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啟動問責程序。
第五條 啟動問責程序后,由市紀委、市監(jiān)察局協(xié)調相關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容包括:被問責人的基本情況、過錯行為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問責建議等。
第六條 調查核實的方法和應當注意的事項參照辦理違反黨政紀案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采取誡勉談話方式進行問責的,由市紀委、市監(jiān)察局指定專人進行誡勉談話。誡勉談話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并作好談話記錄,經本人核對并簽字后,歸入問責檔案。
誡勉談話時,應當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認真聽取其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八條 采取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方式進行問責的,由市紀委、市監(jiān)察局將《問責決定》送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和被問責人所在單位,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和被問責人所在單位負責落實。
第九條 采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方式進行問責的,被問責人應當在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檢查交市紀委、市監(jiān)察局。檢查認識不深刻、改正措施不到位的,可以責令其重新作出書面檢查或采取其他問責方式問責。
第十條 采取責令公開道歉方式進行問責的,被問責人應當在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問責決定》要求的方式公開道歉。
第十一條 采取通報批評方式進行問責的,由市紀委、市監(jiān)察局在適當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 采取調整工作崗位方式進行問責的,應當在征求市級分管領導的意見后,由市紀委常委會議暨市監(jiān)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提出調整工作崗位的建議,由市委組織部等干部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三條 采取停職檢查方式進行問責的,由市紀委常委會議暨市監(jiān)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提出 ……(未完,全文共11343字,當前僅顯示269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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