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案例分析
(一)民族飯店選舉案與憲法救濟
(二)北京大學博士學位案件與司法功能是否徹底
(三)平等權的案件
(四)孫志剛案件與收容遣送制度
(五)齊玉苓案與憲法司法化之爭
(六)孟母堂事件與公民受教育的權力義務
二、憲法控制國家的必然性
(一)國家權力的特性
(二)人性的特點
三、憲法的作用
(一)控制國家權力
(二)保障人權
……
干部學習課件:憲法的精神
胡錦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博士生導師
前言
各位學員,大家好!我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胡錦光,今天非常榮幸有機會來跟大家介紹一下憲法的一些基本知識。因為時間的關系,所以我們這一次安排的是四講,四講我們主要講一些憲法的最基本的東西。第一講是關于憲法的精神,也就是憲法是什么?或者說什么是憲法?
我們知道在經(jīng)過了改革開放30年,特別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那么中國社會在政治、經(jīng)濟、文化、思想各個方面都發(fā)生了巨大的進步,進步表現(xiàn)在多方面,但是如果我們歸結起來,這個進步我們可以表述一下它有這么兩個變化。
一個就是公民、社會、國家三者之間逐漸分離。我們原來在計劃經(jīng)濟_之下,國家處理所有的社會公共事務,但是在改革開放之后,特別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以后,國家并不去處理社會的所有的事務,也就是說我們的國家并不是萬能的了或者說政府是萬能的,政府只是處理社會事務當中的一些必須由政府去處理的事務,那么一些事務由公民自己去處理或者是由社會中介組織、社會組織或者是通過市場競爭去解決,所以公民、社會、國家三者之間逐漸的進行分離。
那么這個發(fā)展我們用另外一種來表述就是總體上說國家權力在逐漸縮小,那么公民權利在逐漸擴大。在這個過程當中,社會當中發(fā)生了一系列的問題,那么這些問題就必須要從憲法上去思考它,去解決它。正像各位學員所了解到的,最近一些年來,在我們的社會生活當中發(fā)生了許多這種案例或者事例,那么這些案例或者事例都涉及到是否要從憲法上去分析它、思考它和解決它的問題,那么這些案例或者事例我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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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導師推薦你才能答辯,這一關他也過了;第三關就是同行評議,在
論文答辯之前要找一些同行對論文的水平進行鑒定,一部分同行是本校的,一部分必須是外校的,這一關也過了;第四關就是答辯,答辯委員會一共是7個人,法律規(guī)定是5人以上的單數(shù),本案當中是7個人, 7個人一致認為他的論文已經(jīng)達到博士學位,所以這一關他也過了;然后是第五關,是他系里的學位評定委員會,那么系里學位評定委員會一共是13名成員,經(jīng)過投票表決,12個人認為他的論文達到博士學位,而1個人認為他沒達到,按照法律規(guī)定他已經(jīng)過了;最后一關是北京大學的學位評定委員會,這個委員會一共是21個人,在那一次開會的時候一共是16個人到會,5個人請假(請假的5個人里面是兩個人生病,3個人出國),16個人投票表決的結果,7個人認為他論文達到博士學位,6個人認為他沒有達到博士學位,3個人棄權,那么按照198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學位條例的規(guī)定,必須要達到全體成員的半數(shù)以上,那么現(xiàn)在在本案里面只有7個人認為他的論文達到博士學位,所以沒有達到半數(shù)以上,所以北京大學最后做出決定不批準授予博士學位。
我剛才之所以把授予博士學位的整個程序講得這么詳細,原因是為了說明一個人要拿到博士學位必須要通過六個程序,而這個學生已經(jīng)通過了五個程序,就是最后一個程序沒有通過,這個學生和他的代理人在訴訟當中提出來,前面五個程序通過意味著前面五個程序都是內(nèi)行,也就是說內(nèi)行認為他的論文達到博士學位了,而最后一個程序是北京大學的學位評定委員會,這個評定委員會是由多學科的專家組成的,他的這個論文題目是無線電電子專業(yè),那么學校里面的學位評定委員會里面有哲學的、有法學的、有學歷史的、有學文學的等等,那么原告和他代理提出這些人對他的論文根本就看不懂,也就是說看得懂的認為他的論文達到博士學位,而看不懂他論文的人認為他沒有達到博士學位,這個_有問題。
這個_誰規(guī)定的呢?那是198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學位條例里規(guī)定的。學位條例里規(guī)定的這個程序,如果我們把它簡單的表述一下就是論文答辯委員會只具有建議權,而學校里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具有最終的批準權,就是內(nèi)行只具有建議權,而外行具有最終的批準權,那么這個機制是不是違反了憲法?在訴訟當中針對的焦點問題是這樣一個問題。審理這個案件的法院他當然在中國沒有權利根據(jù)憲法來審查判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的學位條例是不是違反憲法,直接根據(jù)有爭議的學位條例的規(guī)定對這個案件做出了判決。我們說從表面上看這個案子判下來了,這個糾紛似乎解決了,但是在訴訟當中當事人所挑戰(zhàn)的是作為這個判決依據(jù)的學位條例是不是違反憲法,而在這個案件里面這個問題在判決書里面并沒有說明,沒有說明對依據(jù)當事人有爭議,而根據(jù)有爭議的依據(jù)來做出一個判斷,那么當事人顯然是不可能去接受這個判決結果的。那么這樣的話,法院的司法功能就沒有徹底完成,僅僅表面上完成,但是它沒有真正的、徹底的、全面的完成,這是第二個案子。
(三)平等權的案件
第三類案子是關于平等權的一系列的案件。這些年來在我們社會生活中發(fā)生了大量的涉及到是否構成歧視、侵犯平等權的案件。我簡單介紹一下幾個比較典型的案子。
1. 身高歧視案
第一個案子是關于身高歧視案。中國人民
銀行成都分行在招聘員工的時候,這個招聘廣告在成都商報上刊登,廣告當中其中有一個條件就是身高,它規(guī)定男性要1.70米以上,女性要1.60米以上。四川大學法學院有一個學生叫蔣韜,他不到1.70米,他認為構成歧視,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法院把應訴通知發(fā)給了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那么成都分行在第二天的廣告里面把身高這部分就去掉了。從訴訟的角度來說,這個原告起訴一個對象,這個對象已經(jīng)不存在了,那么這個訴訟就沒有必要進行了,所以最終法院做出一個裁定,就是裁定駁回起訴,因為你訴訟對象是身高歧視,而它現(xiàn)在新的招聘廣告當中已經(jīng)沒有身高的要求了,這個案子就到此結束了。
案子是結束了,但是案子里的問題,也就是我們在做招聘的時候,登出一個條件,那么這個條件是怎么產(chǎn)生的?這個條件能不能成立?比如說成都分行作為一個銀行,那么它招聘員工必須要1.70米以上,你的合理的根據(jù)是什么?如果沒有合理的根據(jù),那么就構成歧視;如果有合理的根據(jù)那就是屬于合理差別而并不構成歧視,并不違反平等。當然我們剛才講了這個案子是結束了,就是說沒有經(jīng)過訴訟過程就結束了,如果要在訴訟過程中成都分行必須要舉證證明它規(guī)定男性1.70米的合理根據(jù)是什么,比如說我們假定成都分行提出來說我的銀行柜臺是1.60米,我招聘員工必須要1.70米,這樣你才能很好的提供服務。當然從法律上我們?nèi)绻M一步追問的話,就是銀行的柜臺為什么要1.60米?為什么不能是1.50米?那么銀行必須又要拿出證據(jù)來證明我為什么必須銀行的柜臺必須是1.60米,那么這樣追問下去的話銀行就可能很難回答。
所以我們經(jīng)常在招聘廣告上看到設置一些條件,那么這些條件哪一些可能構成歧視,哪一些是符合平等要求的?我們有很多領導干部在決定招聘條件的時候對這個問題思考得不多,就有點隨意性,拍腦袋,就覺得這個條件需要那我就把它寫上,那個條件需要就把它寫上,你所有招聘的條件都是因為什么產(chǎn)生的呢?你招聘了一個位置、一個崗位,那么這個崗位有些什么職責,那么完成這個職責需要什么條件,你只能是這些條件它才能成立,這些條件之外都是不成立的,都是構成歧視。比如說我們有些地方為了地方保護主義,搞職業(yè)保留,在招聘員工的時候、招聘一個崗位的時候它規(guī)定必須具有本地戶口。那么必須具有本地戶口它有什么樣的合理根據(jù)呢?除非要證明具有本地戶口的人他有特殊的技能,外地戶口的人不具有這種技能,那么你必須要拿出證據(jù)來證明這一點,你規(guī)定 ……(未完,全文共12689字,當前僅顯示301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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