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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離婚的司法實踐問題探討

發(fā)表時間:2015/5/5 21:34:02
目錄/提綱:……
一、精神病人概述
(一)什么是精神病人
(二)精神病人離婚訴訟情形
二、精神病人婚姻效力認定
三、精神病人的離婚條件
四、精神病人離婚的訴權
(一)離婚訴權的內(nèi)涵及特征
(二)精神病人能否以原告身分提出離婚
……
精神病人離婚的司法實踐問題探討

近年來,離婚案件數(shù)量迅速上升,且幅度較大。其中因當事人一方患有精神病而起訴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趨勢。因精神病人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比較大,矛盾難以調(diào)和,容易激化矛盾,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有嚴格要求,不僅在訴訟程序方面有特殊要求,而且要對案件的實體內(nèi)容進行嚴格的審查。精神病人離婚案件的判決結果極易引發(fā)不為穩(wěn)定因素 ,處理的不好,不但不能解決雙方當事人的矛盾關系,而且會引發(fā)雙方家庭矛盾的爆發(fā),使得家庭矛盾轉化為社會矛盾,增加社會的不穩(wěn)定性。本文就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精神病人婚姻效力、精神病人的離婚條件、精神病人離婚的訴權三方面問題進行探討,供大家參考。
一、 精神病人概述
(一)什么是精神病人
精神病是由于丘腦、大腦功能紊亂及病變而發(fā)生的感覺、記憶、思維、感情、行為等方面表現(xiàn)異常的病。精神病人指患有嚴重的心理障礙,患者的認識、情感、意志、動作行為等心理活動均可出現(xiàn)持久的明顯的異常;不能正常的學習、工作、生活;動作行為難以被一般人理解,顯得古怪、與眾不同;在病態(tài)心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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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12條規(guī)定,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 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 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根據(jù)上述法條的規(guī)定,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不能結婚。雖然婚姻法沒有進一步具體明確哪些疾病屬于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精神病屬于不應結婚的疾病之一”在理論與實踐上并不存在爭議。一方面,精神病人不能結婚;另一方面,精神病人成為婚姻關系一方的現(xiàn)象在現(xiàn)實中又客觀存在。精神病人之所以成為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原因多為結婚時其精神正常,屬于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有結婚的民事行為能力,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某些原因患上精神病,或者婚前已治愈的精神病婚后復發(fā),或者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婚后病情加重轉化為完全的精神病人。上述兩條是婚姻法增設的有關婚姻無效制度的條文, 但就精神病人的婚姻無效規(guī)定還不具體。如何認定在何種情況下精神病人的婚姻應視為無效, 認定婚姻無效后如何保護精神病人一方合法權益, 皆無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guī)定,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jīng)治不愈的, 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久治不愈的”,可以判決準予離婚。既然以準予離婚處理, 應當認為該婚姻當屬有效,與認定精神病婚姻無效之間存在矛盾。在審判實踐中,何種情況下應視為婚姻有效,按離婚糾紛處理,何種情況視為婚姻為無效,按無效婚姻處理, 是個很困難的問題。如本院在審理精神病人離婚案件中,主審法官只能在程序上嚴格審查,實體上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審查,了解精神病人精神病程度狀況,精神病人結婚的具體原因等,在綜合分析案情后,根據(jù)以往的審判經(jīng)驗對案件作出是無效婚姻還是準予離婚的裁判。
我國法律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中有關精神病人的規(guī)定不明確,比較模糊,對已經(jīng)登記結婚的精神病人,是否都應被認定為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并被認定為該婚姻無效?筆者認為,對于此種情況,應根據(jù)精神病患者患病的輕重不同進行區(qū)別對待。
( 1 )重型精神病人,主要指精神分裂癥和躁狂抑郁癥。如精神分裂癥的初期患者也可出現(xiàn)焦慮、強迫觀念等表現(xiàn),但此類患者的認知、邏輯推理能力將會變的很差,自知力也幾乎全部喪失。屬于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有的雖可治愈,但遺傳發(fā)病率仍然很高,對子孫后代的健康造成很大威脅。
( 2 )重度癡呆癥, 這種病人, 智力重度低下,他們無法承擔對婚姻、家庭及社會的責任, 且具有嚴重的遺傳性,法律上應屬無行為能力人。因此,法律將這兩類精神病明確列為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已經(jīng)十分必要。如果屬于上述兩類精神病的, 應認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 應按無效婚姻處理。
( 3 )間歇性精神病人,間歇性精神病人,是指一個人的精神并非一直處于錯亂狀態(tài)而完全喪失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這種精神病人表現(xiàn)的特點是:精神時而正常,時而不正常,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頭腦是清醒的,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在發(fā)病的時候,就喪失了辨認是非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其精神病是處于間斷性發(fā)作的狀態(tài)。因此,對于這類精神病人,應區(qū)別對待,若屬于輕微型的,能承擔起家庭責任的應不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若屬于嚴重型的,不能承擔起家庭重任的,應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
( 4 )輕微性精神病人,是神經(jīng)衰弱、強迫癥、抑郁癥等。思維障礙(如強迫觀念等),但患者思維的認知、邏輯推理能力及其自知力都基本完好。這類精神病人病情較輕,不影響其生活及工作,能承擔起家庭責任,不屬于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 ……(未完,全文共5811字,當前僅顯示204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精神病人離婚的司法實踐問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