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我國現行法律賦予納稅人的權利
(一)知情權
(二)請求保密權
(三)申請減免稅和退稅權
(四)陳述、申辯權及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
(五)控告檢舉權
(六)申請延期納稅申報、延期繳納稅款和要求退還多繳稅款的權利
(七)其他權利
二、納稅人權利缺失之表現
一是“吃、拿、卡、要、報”之風不斷
二是強制納稅人訂雜志、書籍
三是“以票控稅”寬打窄用,有的制度難以執(zhí)行
四是有的稅務機關零復議、零訴訟
五是申報方式納稅人沒有選擇的余地
三、應進一步明確的納稅人權利
(一)平等權
(二)監(jiān)督權
(三)得到規(guī)范化服務權
(四)稅收籌劃權
(五)稅法制定參與權
(六)享受被救濟權
(四)擁有組織權
四、納稅人權利制度的保障與完善
(一)憲法中增加有關納稅人權利的條文
(二)完善現行稅收立法_
(三)制定稅收基本法
(四)嚴格依法行政
(五)加強對納稅人權利的宣傳
(六)成立維護納稅人權益組織
(七)完善便民的救濟手段和方法
……
關于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分析
● 周繼臣
一、我國現行法律賦予納稅人的權利
納稅人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有明確規(guī)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部分條款也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解釋和說明,這將有助于實現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提高納稅人的權利意識。
(一)知情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前提是其知道稅法,了解稅法,即有權了解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guī)、國家稅收政策及其適用,以及對于
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依據、程序和與納稅有關的情況,均有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解的權利。
(二)請求b_m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自己的情況b_m。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b_m。這里所說的“b_m”是指商業(yè)秘密及個人隱私,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b_m范圍。稅務機關查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
……(新文秘網http://m.120pk.cn省略693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稅申報、延期繳納稅款和要求退還多繳稅款的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告表時,有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的權利。申請延期申報需經稅務機關核準,并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同時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法律、法規(guī)的期限繳納稅款或解繳稅款時,有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對于超過應納稅額多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的,有依法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稅款并加算
銀行同期利息的權利。
(七)其他權利。(1)有委托納稅代理人代辦稅務事項權;(2)要求回避權;(3)取得完稅憑證權;(4)拒絕違法檢查權等。
二、納稅人權利缺失之表現
從理論上,納稅人權利缺失具體表現在: 1.在稅收理念上,過分強調國家權力,輕視納稅人權利。2.在稅收制度設計上,過分強調保證國家利益,確保
財政收入的總規(guī)模,而較少考慮納稅人的合理負擔。3.在稅法的制定程序上,缺乏應有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大多由稅務機關“自上而下”地組織調查研究,并草擬稅法,稅法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的是稅務機關的立場,稅法的制定還未有一個科學的機制,納稅人缺乏對稅法制定的知情權,更缺乏對稅收使用的知情權。4.在稅收立法模式上,立法層次不高,且變化較頻繁,稅法大量地以條例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的形式出現,缺乏應用的權威性,對稅收立法缺乏必要的監(jiān)督。5.在稅務管理制度的制定上,稅務機關更多的從自己管理需要出發(fā),對納稅人的合理要求考慮不夠。6.在稅收的司法救濟上,重實體,輕程序,對納稅人缺乏一套有效的司法救濟保障體系。
如果在基層稅務機關工作一段時間,會不難發(fā)現納稅人權利受到侵犯的情形。下面舉一些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失衡的現象:一是“吃、拿、卡、要、報”之風不斷。有些納稅人認為這是很正常的事,對稅務人員用車、用油、報銷餐費藥費等 “樂意”提供。其實原因很簡單,有的是想與稅務機關建立良好的關系,日后享受一定“優(yōu)惠”;有的是怕得罪稅務機關,招待了稅務人員,還常說吃咱們的是瞧得起咱們。二是強制納稅人訂雜志、書籍。如果不訂書、訂報,在以后辦理涉稅事宜時就可能會遇到障礙,令納稅人有苦難言。三是“以票控稅”寬打窄用,有的制度難以執(zhí)行。比如,在農購發(fā)票領購環(huán)節(jié),有的稅務機關就過分地限制了納稅人一次購票份數。四是有的稅務機關零復議、零訴訟。零復議、零訴訟絕不會代表納稅人就沒有冤屈,既使稅務稅務機關沒有過錯,由于納稅人的理解原因也可以提起稅務行政復議或者訴訟。在稅務機關人員的管理理念中,是否存在提出稅收行政復議與訴訟的納稅人就有“刁民”之嫌。五是申報方式納稅人沒有選擇的余地。具體工作中,有的稅務機關為了“達標”,限制了納稅人_申報的權利,將辦稅服務廳附近的納稅人拒之門外,將月納稅只有幾百元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也必須統(tǒng)統(tǒng)實行電子申報,責令其購買價值數千元的計算機設備等。
三、應進一步明確的納稅人權利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是有義務必有權利,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割的統(tǒng)一體。結合工作實踐,筆者認為,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賦予納稅人的權利外,還應特別強調并賦予納稅人以下幾項權利:
(一)平等權。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納稅人與征稅機關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即各自享有法定的權利、履行法定的義務。對征稅機關而言,在處理稅收征納雙方關系時,只有樹立平等理念,才能防止征稅機關借行使征稅權而隨意損害 ……(未完,全文共5543字,當前僅顯示194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關于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