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二)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途徑解決的
(一)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
(二)訴訪分離,兮類處理
(三)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四)公開、公平、公正,規(guī)范、有序、便民
(一)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受理
(三)不屬于以上情形的,依照本規(guī)則第七條規(guī)定處理
(一)法定途徑處理的依據和法規(guī)
(二)擬使用的程序、條件、辦理期限等
(三)辦理部門地址、電話、聯(lián)系人等
(四)其他需要告知的內容
(一)項規(guī)定處理
(一)應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應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和程序辦理而未適用的
(三)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處理的
(四)未及時在湖南省網上信訪系統(tǒng)中錄入相關信息和材料的
(五)未按規(guī)定反饋交辦事項相關情況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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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湖南省信訪條例》、國家信訪局《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guī)則》(國信發(fā)〔2017〕19號和湖南省信訪局《關于印發(fā)《湖南省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guī)則》的通知(湘信發(fā)[2018]7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市各級有權處理機關對信訪訴求的分類處理,但下列訴求除外:
(一)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
(二)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途徑解決的。
前款第(二)項所指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信訪訴求,主要包括: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過刑事立案處理的事項;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事項;當事人達成有效仲裁協(xié)議的事項;其他只能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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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的,應當經湖南省網上信訪系統(tǒng)直接或者通過下級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至有權處理機關,并采用短信、信息網絡或提供自行查詢方式等形式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
轉送、交辦時,可以在湖南省網上信訪系統(tǒng)中提出適用信訪程序或者其他法定途徑處理的建議。
第八條 對涉及多個行政機關或者涉及多個法定程序的重大、疑難、復雜訴求,市、縣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可以組織有權處理機關協(xié)商合議,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和工作分工。各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由市、縣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會同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方案、分工后,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章 有權處理機關甄別分流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有權處理機關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訴求,應當對是否屬于職責范圍進行甄別,按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受理;
(二)屬于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自收到該訴求之日起15日內轉送、交辦至有權處理機關,并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
(三)不屬于本機關及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自收到該訴求之日起15日內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第十條 有權處理機關收到上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上級機關轉送、交辦的信訪訴求,應當進行甄別,按情形作出以下處理:
(一)不屬于本機關以及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自收到該訴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轉送、交辦機關提出異議,并詳細說明理由,經轉送、交辦機關核實同意后,交還相關材料;
(二)轉送、交辦機關分類處理建議需要調整的,可以變更原分類處理建議,選擇信訪或者其他法定途徑處理;
(三)不屬于以上情形的,依照本規(guī)則第七條規(guī)定處理。
第四章 分類受理
第十一條 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信訪訴求,有權處理機關應當根據訴求的具體情況分別采用以下相應程序處理:
(一)屬于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或者答復;
(二)屬于《信訪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調整范圍,能夠適用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規(guī)范性文件設定程序處理的,應當適用相應規(guī)定和程序處理;
(三)不屬于以上情形的,但屬于《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信訪投訴請求,按信訪程序處理。
對前款規(guī)定中信訪人提出的訴求,同時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訴訟權利及法定時效,引導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以信訪人享有訴訟權利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職責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有權處理機關內部應當建立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會商機制。負責信訪工作的部門收到轉送、交辦或者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訴求,應當對適用信訪程序還是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和程序處理(含依法履職或答復,以下相同),以及適用何種行政程序處理,與本機關對該訴求負有辦理責任的部門進行會商,確定具體的處理途徑與程序;經會商,無法就分類處理信訪訴求達成一致意見的,有權處理機關信訪部門、責任部門會同本機關法制部門(法律顧問)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本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三條 有權處理機關決定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和程序處理的,應當自收到訴求之日起15日內出具加蓋機關印章或者業(yè)務辦理專用印章的《行政程序受理告知書》,送達信訪人,履行簽收手續(xù)后將《行政程序受理告知書》及送達回證掃描后上傳湖南省網上信訪系統(tǒng)。
對行政程序規(guī)定受理時限少于15日的,應從其規(guī)定,在行政程序規(guī)定時限內出具《行政程序受理告知書》。
第十四條 《 ……(未完,全文共5494字,當前僅顯示192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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