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公益與訴訟
(一)什么是公益
(二)什么是訴訟
(三)什么是公益訴訟
(四)公益訴訟起訴人
二、公益訴訟制度
(一)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
(二)公益訴訟的分類
三、**省公益訴訟的實踐探索
……
檢察公益訴訟宣講提綱:強化法律監(jiān)督 維護公共利益
大家好!
大家可能對公安和法院有所了解,知道公安是偵查破案的,法院是管判刑的,對檢察機關不太了解,只知道檢察院有個反貪局是抓貪官的。《監(jiān)察法》出臺后,我們原來從事反貪、反瀆、職務犯罪預防的人員轉隸到監(jiān)察委了,也就是檢察機關不再直接偵查職務犯罪案件了,大家可能要問:檢察院還有什么職能?
今天,我想與大家交流的就是檢察機關的新職能公益訴訟。下面,我講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公益與訴訟
(一)什么是公益
“公益”是當今社會使用頻率較高的詞語,但其在不同社會環(huán)境中所指差異甚大。長期以來,“公益”作為政治、法律領域的核心概念,往往被視為權力正當性的來源、行為價值判斷的基礎、法律保護的目標,而被人們所廣泛引用和信仰。公益,從字面上理解,就是公共的利益。根據應用場合的不同分為兩類。
1.社會意義的公益
社會意義的公益是就是學雷鋒、做好事。指有關社會公眾的福祉和利益,是個人或者組織自愿通過做好事、行善舉而提供給社會公眾產品�,F(xiàn)代社會意義的公益,是人人參與的公益,不管是個人還是集體,人們通過各種公益活動、公益基金、公益網站等途徑,通過當義工、做宣傳、捐贈等方式參與到公益活動中來。
2.法治意義的公益
公益的法律意義是受法律保護的公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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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制度的歷史淵源
公益訴訟法律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羅馬時代,但它被賦予現(xiàn)代意義并引起廣泛的關注卻始于20世紀資本主義國家由_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時期。雖然表現(xiàn)和稱謂不盡一致,但各國對涉及公益的案件大都建立了相應的訴訟機制,并且受案范圍不斷拓展,起訴主體也呈現(xiàn)出放寬的趨勢。
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推進依法_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賦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職能。
2015年出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門地區(qū)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使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具備了合法依據。2017年6月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賦予了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權力。
(四)公益訴訟起訴人
從廣義上講,公益訴訟人應包括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益組織。從狹義上講,目前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公益訴訟起訴人只有檢察機關,是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特有稱謂。其他社會組織只能以原告的身份參加公益訴訟。為什么只有檢察機關獲得了“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地位呢?理由有四方面。
一是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更適合。檢察機關是法律監(jiān)督機關,負有監(jiān)督我國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和對刑事an件提起公訴的職責,這一法定職能已經被人們普遍接受。檢察機關擔負公益訴訟的責任,以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依法行使職權,實質上是對原有法律監(jiān)督職能的細化和延伸。
二是檢察機關職權配置更適合。當前,因為行政的不作為和亂作為,導致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現(xiàn)象比較突出。因此破解公益保護問題的關鍵,就是要運用司法權加強對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監(jiān)督。而檢察機關原有的職務犯罪偵查、行政訴訟監(jiān)督和刑事檢察職能,為檢察機關監(jiān)督行政執(zhí)法行為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是檢察機關的訴訟職責更適合。當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必須授權專門的機關代表國家進行追訴。我國目前有可能行使這一追訴權的國家機關只能是已享有刑事追訴權和訴訟監(jiān)督權的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做為公共利益的代表,其參與公益訴訟是對公共利益進行公力救濟的必然選擇。
四是檢察機關的訴訟能力更適合。檢察機關擔當公益訴訟人,可避免民眾訴訟的濫用訴權、力量弱小、提供證據困難等諸多弊端,有效地維護國家、社會和有關主體的利益。因此,從公正、效率、效益方面來考慮,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比不特定人提起更符合訴訟價值的原則。
二、公益訴訟制度
(一)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_若干重大問題的規(guī)定》。習近平總書記在《說明》中明確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有四大必要性。
1.建設美麗中國轉變經濟發(fā)展方式的需要
我國經濟經過了30多年高速發(fā)展,是以環(huán)境資源的破壞為代價的。資源的過度消耗,環(huán)境的惡化對可持續(xù)發(fā)展造成了障礙。因此,推動經濟走上低耗、低碳發(fā)展方式,有效利用資源,建設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必須運用法律,促進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使人和自然和諧相處。
2.治理行政亂象、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
目前,行政執(zhí)法還沒有達到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與人民群眾的期盼還有一定差距,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濫用職權、暴力執(zhí)法、釣魚執(zhí)法等現(xiàn)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現(xiàn)如下:
問題一,權責不清、不作為。從制度層面上看,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門雖有權力清單,但無責任清單,導致追責無法落實;雖有實體法規(guī),但無程序制度,導致行政執(zhí)法無序。在執(zhí)法層面表現(xiàn)為,進行選擇性執(zhí)法,知難而退,遇到矛盾總是繞著走,常常導致小問題拖成大問題,小矛盾釀成大矛盾,一般事件演化成惡性事件。
問題二,利益驅動,濫作為。亂用公權力,侵害了國家公共利益及公民權利。比較典型的有這樣幾種:為地方利益損害全局利益;為部門利益損害整體利益;為個人利益損害公共利益。原環(huán)保**涉嫌受賄一案在**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接受**等人的請托,為上述公司在環(huán)保工程招投標、環(huán)境執(zhí)法督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萬元。一個負有環(huán)境監(jiān)管**,竟利用職權牟利,放縱污染,嚴重褻瀆職守。
問題三,執(zhí)法不嚴,虛作為。表現(xiàn)為對違法行為只查不處,對違法問題處而不罰,對違法問題治標不治本,個別化執(zhí)法等等,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如對違法占地僅罰款不拆除,對非法破壞森林資源的,僅追究責任不恢復生態(tài)等。這種虛作為的方式,在我省行政執(zhí)法中具有廣泛性。不但沒有制止違法行為,反而變相默認了違法行為,使得違法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而得不到真正糾正。
問題四,阻力干擾,難作為。來自地方黨政領導的組織干擾,有的以發(fā)展為名,要求放縱污染、破壞資源;來自違 ……(未完,全文共7002字,當前僅顯示245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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