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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地方政府社會治理機制創(chuàng)新研究

發(fā)表時間:2014/3/29 11:48:06
目錄/提綱:……
一、地方政府社會治理機制創(chuàng)新的意義
(一)社會治理機制創(chuàng)新是實現“善治”的重要途徑“善治是公共管理中的帕累托最優(yōu)
(二)社會治理機制創(chuàng)新有助于增強政府公共管理能力
(三)社會治理機制創(chuàng)新是降低社會治理成本的重要手段
二、當前地方政府社會治理機制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社會治理機制形式單一
(二)社會治理機制僵化
(三)社會治理機制運作后續(xù)乏力
三、地方政府社會治理機制創(chuàng)新政策建議
(一)確立多中心的社會治理格局
(二)弱化社會治理中的權力驅動
(三)豐富社會化治理工具
……

我國地方政府社會治理機制創(chuàng)新研究

2013 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要實現這一目標,創(chuàng)新地方政府社會管理機制是重要抓手。

一、地方政府社會治理機制創(chuàng)新的意義

(一)社會治理機制創(chuàng)新是實現“善治”的重要途徑“善治是公共管理中的帕累托最優(yōu)!盵1]“善治”一種社會治理的理想狀態(tài),其通常的衡量標準為政府的合法性、法治性、透明性、回應性、責任性、廉潔性,公眾的參與性,社會的穩(wěn)定性和公正性等。在“善治”狀態(tài)下,社會公共利益得以最大程度上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公共問題得到最低成本的有效治理,社會步入一種低風險的秩序化發(fā)展軌道,F實中,要實現“善治”,既要對治理主體進行培育、治理工具進行創(chuàng)新選擇,也需要對治理客體進行適度改造。這一培育、創(chuàng)新和改造的過程中蘊含著對社會治理機制創(chuàng)新的訴求。在這里,社會治理機制創(chuàng)新,一方面包括社會治理主體的創(chuàng)新;另一方面還包括社會治理工具的創(chuàng)新。從社會治理機制創(chuàng)新的內容來看,它是具有“善治”因子的:社會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和平等化,可以使政府更具透明性、合法性和回應性,社會參與的效度也會大大提升;從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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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后,各類社會主體對于社會公共事務的介入可能會變得更為主動,也更愿意與政府溝通協作,而不是過去的在政府統(tǒng)領下,被動地參與。這更容易使各類社會治理主體凝聚合力,采取更能激發(fā)活力的合作、參與、自治等社會治理機制,從而使社會治理的各項資源得以優(yōu)化配置,削弱盲目配置的管理成本。

二、當前地方政府社會治理機制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社會治理機制形式單一
當前,我國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社會治理機制形式單一的問題。這一問題在當下主要是指,地方政府更多的是將各類社會公共問題納入政府公共管理范疇,以公共權力為驅動,公權機構為主體來開展社會公共問題治理活動,事實上形成了政府單一主體主導下的封閉性“公權”治理結構。這一形式單一的社會治理機制為當前社會公共問題的治理帶來一系列的現實問題:一是帶來公共問題的可治性問題。對于一些不適合公權治理的問題,政府卻將其納入治理范疇,帶來可治性問題;二是侵蝕政府的治理合法性。“公權”治理機制驅動下,社會治理通常外在表現為一種自上而下的“權力流動”,這種“權力流動”很容易壓抑民主,使公共問題所涉主體各自訴求難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和申訴,政府基于公共問題迅速解決的需要,往往也會罔顧利益主體的訴求。這很可能帶來公眾對“公權”治理機制下社會治理的反感和不滿,長此以往,這種不滿和憤懣必將觸及到對政府“公權”治理的認同性問題;三是必定帶來沉重的財政負擔。在“公權”治理機制下,政府事必躬親,管了過多管不好也不該管的公共問題,使政府背上了沉重的“問題”包袱。

(二)社會治理機制僵化
社會治理機制僵化,是指地方政府在治理公共問題時,還未能培育起一種“情景”思維能力,面對不同的公共問題及問題情景的轉換,難以及時改變、調整現有治理機制,建構、運用新的治理機制,任由原有治理機制繼續(xù)運作的情況。當前,地方政府社會治理機制僵化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社會治理主體間關系僵化。在公共問題特別是跨地區(qū)公共問題的治理上,政府間缺乏除“權力”之外的合作動力,政府間關系“權力化”現象嚴重。這導致一些公共問題的治理機制必須經由權力線路才能啟動,因而有延誤治理良機之虞。政府與其他社會治理主體之間的關系,還存在“兩張皮”的現象,即政府社會治理主體與其他社會治理主體之間的涇渭分明,在治理公共問題時的合作多流于形式化、機械化,遠未形成利益共享、責任共擔的交融式靈活的合作態(tài)勢。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對待社會化管理主體的態(tài)度還不夠積極并與我國公民社會發(fā)育尚未成熟、公民意識尚未完全確立有關;二是社會治理手段僵化。公權手段作為治理公共問題的一種重要工具,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
而現實卻存在將公權工具作為泛化手段的現象,似乎公權手段放之四海而皆準,其他諸如市場化手段、社會化手段、自治手段等皆被忽略或忽視。公權手段是一種自上而下的非平等性治理工具,其運用通常只能遵循既定的程序線路,顯得僵化而缺乏靈活;三是社會治理過程僵化。由于存在社會治理主體關系與社會治理工具的僵化現象,也致使社會治理過程的外在表現僵化:在社會公共問題出現時,人們傾向于將公共問題歸責到政府頭上,政府在知悉公共問題時經由法定程序再進行公共問題的治理,在這一治理過程中,社會各類主體多數情況下作為看客或者外圍參與者淺層介入公共問題,使公共問題的治理成為政府為核心主體、經由法定行政程序加以處理的一種固定化、模式化的過程。

(三)社會治理機制運作后續(xù)乏力
社會治理機制作為社會治理活動得以成行的核心驅動,只有在具備長效動力結構的情況下,才能使社會公共問題的治理成為一種持久性活動,F實中,由于地方政府以公權為特征的社會治理機制存在形式單一化和運作僵硬化的問題,使得現存的社會治理機制在驅動社會治理活動時,更多的是依賴權力的強制力,而權力的強制力太弱,則社會治理活動難以驅動,太強,則容易引發(fā)“侵權”問題,帶來管理對象的激烈反彈,一個適合的度通常是難以把握的,即使存在一個合適的度,且能夠把握,仍會存在公權對公共問題的可治性問題,因此,可以說,帶有公權特征,特別是公權作為核心驅動的社會治 ……(未完,全文共6207字,當前僅顯示218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我國地方政府社會治理機制創(chuàng)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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