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在農信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二)信用等級在A級(含)以上
(三)所有者權益在3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
(四)借款人經營及財務狀況較好,在銀行融資無不良信用記錄,發(fā)展前景良好
(五)經營性資產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六)具有合法、完整、獨立的經營性資產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七)貸款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省社認可的其他經營性資產
(一)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和農信機構信貸政策
(二)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和處置權清晰
(三)已投入正常運營,具有合法、穩(wěn)定、持續(xù)的經營現(xiàn)金收入
(四)能辦理合法、有效的資產抵押及(或)收費權質押登記手續(xù),容易處置
(五)貸款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一)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
(二)貸款到期日須至少早于借款人對經營性資產的經營期限終止日3年
(三)貸款到期日須至少早于經營性資產運營年限終止日3年
(八)貸款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是否符合農信機構信貸政策
(九)貸款金額、期限、分期還款安排是否合理,是否與經營性資產的經營特征相符
(一)監(jiān)督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監(jiān)控貸款資金流向
(五)按協(xié)議約定嚴格監(jiān)控經營性資產的收款專戶,確保按期足額收回貸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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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支持融資業(yè)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拓展優(yōu)質信貸市場,增強農信機構信貸產品競爭力,根據(jù)中國人民
銀行和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guī)定和農信機構相關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支持融資業(yè)務,是指以借款人自有的、已建成并投入運營的經營性資產未來經營所產生的持續(xù)穩(wěn)定現(xiàn)金流(如收費收入、租金收入、運營收入等)作為第一還款來源,為滿足借款人在生產經營中多樣化用途的融資需求而發(fā)放的貸款。
第三條 固定資產支持融資業(yè)務適用于法人客戶在生產經營中合理的資金需求,其中包括置換借款人建設該經營性資產而形成的銀行貸款。固定資產支持融資用途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
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辦理固定資產支持融資業(yè)務,僅限用于借款人置換建設該經營性資產形成的銀行貸款。
第四條 固定資產支持融資業(yè)務的管理遵循“從優(yōu)選擇經營資產、審慎評估現(xiàn)金流量、合理確定金額期限、嚴格實施賬戶監(jiān)管、定期評價資產收益”的原則。
第二章 業(yè)務辦理條件
第五條 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農信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二)信用等級在A級(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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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考慮貸款期限、經營性資產預期經營現(xiàn)金流、資產價值、借款人融資需求、現(xiàn)有融資等因素合理確定,并應同時符合農信機構貸款擔保管理辦法中相應抵質押率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 辦理固定資產支持融資業(yè)務,應根據(jù)經營性資產的經營現(xiàn)金流入特點制定合理的分期還款計劃,一般應按季還款;確因收費收入、租金收入(或運營收入)周期等原因不能滿足按季還款的,可按半年或按年還款。
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應根據(jù)業(yè)務風險狀況在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限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合理確定。
第十三條 對用于置換負債性資金的固定資產支持融資業(yè)務,可與客戶協(xié)商收取一定的財務顧問費。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支持融資業(yè)務,納入固定資產貸款相關科目進行核算。
第四章 調查、審查、審批
第十五條 辦理固定資產支持融資業(yè)務,須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借款人及經營性資產條件進行調查、審查,重點分析以下內容:
(一)經營性資產經營及其收費權(收益)的合法性,對須經特許或授權方可經營的,應取得合法有效的批文。
(二)經營性資產以往經營產生的現(xiàn)金流情況及未來現(xiàn)金流量預測;國家或當?shù)卣槍杩钊怂鶎傩袠I(yè)制定的政策對借款人未來發(fā)展(尤其是對經營性資產未來的經營收益、轉讓價值)可能產生的影響。
(三)經營性資產在當?shù)赝愂袌龅母偁巸?yōu)勢,其經營收益、轉讓價值等市場行情的歷史波動狀況以及貸款期內的預期變化趨勢;對經營性資產預期經營收益、評估價值,以及處置變現(xiàn)能力的評價是否客觀、審慎,能否足額償付到期貸款本息。
(四)借款人的董事會或有權決策機構是否同意以經營性資產及(或)其收費權(收益)為農信機構辦理抵(質)押;是否形成書面決議;經營性資產及(或)其收費權(收益)是否能辦理合法、有效的抵(質)押登記手續(xù);經營性資產及(或)其收費權(收益)是否已為其他債權人設定抵(質)押,其他債權人是否已對經營性資產相關權益設置限制,對農信機構將來行使抵(質)押權或追索權是否存在影響。
(五)借款人的整體經營及財務狀況、收入及利潤來源、財務管理水平和資產營運能力;經營性資產收益占借款人收入結構的比重,借款人對經營性資產收益的依賴程度。
(六)貸款期內借款人(尤其是基于經營性資產)的經營計劃和重大投資計劃,及其對經營性資產經營的影響。
(七)借款人現(xiàn)有融資情況,是否存在其他債權人以同一經營性資產收益作為還款來源,及其占用經營性資產收益分配的比重。
(八)貸款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是否符合農信機構信貸政策。
(九)貸款金額、期限、分期還款安排是否合理,是否與經營性資產的經營特征相符。
第十六條 經營性資產經營收益為租金收入的,還應重點調查審查借款人對外出租的有關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合同的剩余期限,掌握租金收入的付款周期、付款方式以及預收租金情況,考察長期承租人是否具備持續(xù)繳租能力;了解抵押人是否已將本次抵押設定情況書面告知承租人,并注意分析租賃行為對將來行使抵押權處置資產的影響。
第十七條 辦理固定資產支持融資用于置換負債性資金的,還應重點調查審查經營性資產的抵(質)押權釋放前,是否需要借款人提供階段性擔保;經營性資產的抵(質)押權釋放后設定農信機構為抵(質)押權人時農信機構所處的抵(質)押順位。
第十八條 辦理固定資產支持融資業(yè)務時,應結合前期項目評估報告,對經營性資產未來經營活動現(xiàn)金流、償債能力等進行審慎評價,必要時應履行項目評估程序。以營利性不動產設定抵押的,還應按貸款擔保有關規(guī)定對抵押物進行價值評估。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支持融資業(yè)務納入統(tǒng)一授信管理。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支持融資業(yè)務按照固定資產貸款業(yè)務權限管理。
第五章 抵(質)押管理及賬戶監(jiān)管
第二十一條 辦理固定資產支持融資業(yè)務,貸款機構與借款人一般應在放款前按規(guī)定辦理經營性資產及(或)其收費權(收益)的相關抵(質)押登記手續(xù),確保農信機構抵(質)押權利合法、有效。
對固定資產支持融資用于置換負債性資金的,可以在原貸款人釋放抵(質)押擔保后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以公用基礎設施作為經營性資產的,借款人應以經營性資產收費權(收益)辦理應收賬款質押,依法可以辦理收費權質押的,還應辦理收費 ……(未完,全文共4450字,當前僅顯示224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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