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因國家建設、復墾移民、災毀等需要搬遷的
(二)實施村鎮(zhèn)規(guī)劃和舊村改造必須調整搬遷的
(三)常駐人口中已領取結婚證書且原有的住宅面積低于人均30平方米的或符合分戶條件的
(四)外來人口在本村落戶,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五)經**區(qū)管委會批準引進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國家干部職工配偶是農村戶口且干部職工本人長期與其一起居住的,經其所在單位批準,可隨其配偶申請宅基地
(七)回原籍落戶、定居者原村中確無住宅的
(八)經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可以申請建房的其他情形
(一)凡不符合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
(二)不服從村鎮(zhèn)建設規(guī)劃的
(三)已有宅基地并達到規(guī)定面積標準90%上以或已有房屋面積達到人均30平方米的
(四)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其他地上建筑物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的
(五)不按期交出舊宅基地的,對無人居住的舊房不予拆除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三)每月份第一周的工作日內,**區(qū)自然資源局耕地保護與利用科受理農村宅基地審查業(yè)務
(四)農村宅基地審查報批時限不超過三十個工作日,經批準使用宅基地情況由村民委員會張榜公布
(一)超占面積超出限額100平方米以下的(包括50平方米),超占部分按每年每平方米0.5元交納
(二)超占面積超出限額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超占面積按每年……
**市**區(qū)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和_,正確引導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合理、節(jié)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省土地管理條例》《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發(fā)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屬房和庭院等,下同)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qū)代管區(qū)域內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條 依照《憲法》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村居民所使用的宅基地和村內空宅占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
農村“新居工程”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非本村村民原則上不得使用農村宅基地。村民辦項目、辦企業(yè)使用集體土地按建設項目用地程序管理。
經村民
……(新文秘網http://m.120pk.cn省略630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九條 農村居民建設住宅,應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按規(guī)劃確需占用耕地的,須由村委會統(tǒng)一組織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xù),并按“占一補一”的原則開發(fā)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應當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村民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農業(yè)種植,不得隨意改變用途用于建房、取土等破壞耕地的行為。村民建房用土由村委會按統(tǒng)一規(guī)劃指定取土點,不得隨意取土。
第十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戶宅基地,凡一戶多宅,且目前不具備分戶條件的,其宅基地多占部分必須退出,由村委會安排使用,也可實行有償使用。
批準異地翻建的,必須先行辦理退出原宅基地注銷登記手續(xù),舊房應無條件拆除,舊房不再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原宅基地退還給村集體。
第十一條 區(qū)內農村新建宅基地使用面積最高標準為270平方米,建設二層以上住宅的可增加60平方米宅基地。
各村協(xié)同組織落實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
第三章 新建住宅的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
(一)因國家建設、復墾移民、災毀等需要搬遷的;
(二)實施村鎮(zhèn)規(guī)劃和舊村改造必須調整搬遷的;
(三)常駐人口中已領取
結婚證書且原有的住宅面積低于人均30平方米的或符合分戶條件的;
(四)外來人口在本村落戶,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五)經**區(qū)管委會批準引進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國家干部職工配偶是農村戶口且干部職工本人長期與其一起居住的,經其所在單位批準,可隨其配偶申請宅基地;
(七)回原籍落戶、定居者原村中確無住宅的;
(八)經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可以申請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 凡不符合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
(二) 不服從村鎮(zhèn)建設規(guī)劃的;
(三) 已有宅基地并達到規(guī)定面積標準90%上以或已有房屋面積達到人均30平方米的;
(四)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其他地上建筑物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的;
(五)不按期交出舊宅基地的,對無人居住的舊房不予拆除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新申請住宅用地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建房村民持家庭戶口簿、身份證、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宅基用地書面申請;持村委會同意使用宅基地證明,協(xié)同自然局人員協(xié)同現場踏查,符合建設住宅條件的,發(fā)放規(guī)劃部門實施放線準予開建設。
(二)村民委員會每年4月30日前根據**區(qū)宅基地使用年度計劃,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確定當年符合建房條件的,張榜公布無異后,報**區(qū)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三)每月份第一周的工作日內,**區(qū)自然資源局耕地保護與利用科受理農村宅基地審查業(yè)務。經**區(qū)自然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報市自然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四)農村宅基地審查報批時限不超過三十個工作日,經批準使用宅基地情況由村民委員會張榜公布。
第十五條 村居民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程序報批 ……(未完,全文共5041字,當前僅顯示177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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