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對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情況進行監(jiān)督
(二)對項目采購預算、工程造價進行審核,對采購文件、待簽合同、履約驗收進行監(jiān)督、鑒證
(三)設計、優(yōu)化審計流程,協調采購部門、業(yè)務部門組織召開相關會議討論、會商審計意見
(四)遴選社會審計機構,負責業(yè)務管理,復核審計結論,考評審計質量,評價工作成效
(五)按照規(guī)定流程呈報審計結論,出具審計意見或建議
(六)履行有關規(guī)定和領導交辦的其他職責
(一)采購預算審計,適用所有采購類型項目
(二)采購文件審計,適用所有采購類型項目
(三)待簽合同審計,適用所有采購類型項目
(四)履約驗收審計,適用貨物及服務類采購項目
(五)工程造價結算審計,適用工程建設、信息化建設類采購項目
(一)各單位計劃在中央財政電子賣場采購,執(zhí)行政府定點采購,政府相關部門明確規(guī)定指導價格標準的項目
(二)應當采取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的主副食、車輛維護、零星房屋維修等無法確定需求、尚不具備預算審計條件的項目
(三)地方財政部門已下達采購預算文件且核準的采購需求明晰,達到預算審計標準的項目
(四)其他不具備采購預算審計條件的項目
(一)項目預算和采購文件審計:業(yè)務部門應在需求論證和采購文件編制完成后及時報送審計資料
(二)待簽合同審計:業(yè)務部門與成交供應商達成采購合同意向文本后報送審計資料
(三)履約驗收審計:業(yè)務部門應在項目驗收合格后及時……
2024年消防救援隊伍采購項目審計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消防救援隊伍采購項目審計監(jiān)督工作,進一步規(guī)范審計程序,降低管理風險,提高采購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審計工作規(guī)定(試行)》,結合隊伍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采購項目審計(以下簡稱項目審計),是指審計部門對全省消防救援隊伍使用
財政資金采購貨物和服務、工程建設、信息化建設等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監(jiān)督、鑒證、評價。
第三條 各單位應當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依法審計、客觀公正的原則,落實審計工作領導小組主管職責,堅持項目審計與采購實施同部署、同推進,優(yōu)化審計流程,科學嚴密組織,控制管理風險,做到專業(yè)、精準、高效。
第四條 總隊和支隊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能的處(科)室是項目審計實施部門(以下簡稱審計部門),按照審計管轄實施分級審計,業(yè)務工作接受上級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
第五條 總隊審計部門負責總隊本級、訓保支隊、機動支隊項目審計,各市支隊審計部門負責本級及所屬大隊項目審計,其中各市支隊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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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編制的一致性,重點關注預算編制依據是否充分,價格是否合理,是否與市場價格相背離。
(二)采購文件審計,適用所有采購類型項目。主要審查采購文件與采購需求、采購預算的一致性,重點關注采購方式是否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資格資質條件設定是否存在歧視性和傾向性條款,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
(三)待簽合同審計,適用所有采購類型項目。主要審查待簽合同內容與采購文件、中標(成交)供應商的響應文件的一致性,重點關注主體資格、資金支付、交付驗收、售后服務、違約責任等條款,以及服務承諾或優(yōu)惠條款是否完整。
(四)履約驗收審計,適用貨物及服務類采購項目。主要對驗收合格的消防裝備及物資和服務采購項目履約驗收程序合規(guī)性、供應的裝備物資品牌、參數以及提供的服務與合同一致性進行審核和評價;消防車輛和舟艇不得采取抽樣審計;服務類采購項目可根據項目風險特點開展履約驗收審計。
(五)工程造價結算審計,適用工程建設、信息化建設類采購項目。主要對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建設項目和信息化建設項目結算資料完整性,依據或標準充分性,實際施工量或綜合人工量計算準確性,計價程序合法合規(guī)性,材料設備價格、品牌、參數與合同一致性進行審核和評價。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不開展采購預算審計:
(一)各單位計劃在中央財政電子賣場采購,執(zhí)行政府定點采購,政府相關部門明確規(guī)定指導價格標準的項目;
(二)應當采取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的主副食、車輛維護、零星房屋維修等無法確定需求、尚不具備預算審計條件的項目;
(三)地方財政部門已下達采購預算文件且核準的采購需求明晰,達到預算審計標準的項目;
(四)其他不具備采購預算審計條件的項目。
第十二條 采用內部論證方式采購的項目,各單位可根據項目管理風險自行設定審計環(huán)節(jié),簡化審計程序,節(jié)約審計成本。
第十三條 因滅火救援等應急采購的貨物和服務,必要時可開展事后審計,重點審查采購價格、數量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條 業(yè)務部門應當按照清單明細報送審計資料,填寫《項目送審表》《審計項目承諾書》,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guī)性負責。提交資料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審計部門應當及時反饋,指導更正和補充。無正當理由不予補充更正的,審計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業(yè)務部門按照以下節(jié)點送審:
(一)項目預算和采購文件審計:業(yè)務部門應在需求論證和采購文件編制完成后及時報送審計資料。為節(jié)省審計時間,采購預算和采購文件可以同時報審。
(二)待簽合同審計:業(yè)務部門與成交供應商達成采購合同意向文本后報送審計資料。
(三)履約驗收審計:業(yè)務部門應在項目驗收合格后及時報送審計資料。
(四)工程造價結算審計:業(yè)務部門應于項目驗收合格后30日內報送審計資料。工程和信息化建設項目一律實行“先審計,后付款”制度,業(yè)務部門報送結算審計前至少預留項目20%的合同價款,采購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應明確該支付進度。
第十六條 審計部門自收到完整送審資料之日起計算審計時間,原則上按下列時限完成初審并及時反饋審計結論:
(一)采購預算審計:報審金額400萬元以下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400萬元(含)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3000(含)萬元以上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采購文件和待簽合同審計:報審金額400萬元以下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400萬元(含)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4個工作日內完成;3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履約驗收和工程造價審計:報審金額400萬元以下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400萬元(含)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3000萬元(含)以上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七條 審計實施過程中,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要求業(yè)務部門進一步提供相關補充資料的,業(yè)務部門應填寫《項目增補資料送審表》,連同補充資料一并報送。存在增補資料情形的,可適當延長審計時限。
第十八條 由于項目復雜等原因,造成不能在上述規(guī)定時間內 ……(未完,全文共4094字,當前僅顯示2156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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