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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新聞報道程序、方法和語言的合法性

發(fā)表時間:2008/3/9 8:54:52


  淺析新聞報道程序、方法和語言的合法性
  新聞報道是整個社會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它承載著傳播信息、宣傳教化、娛樂生活、表達思想等功能。它所反映的是社會主流文化,也就是為公眾認同的文化。因此,它必然要遵守它所置身其中的法律文化。所謂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政策、習慣、法律思想、法律意識、法律觀念等維系社會秩序的一整套系統(tǒng)。法律文化是不斷發(fā)展的,新聞報道在程序、方法和語言方面的合法性也是不斷變化的。
  新聞業(yè)人士在談論新聞報道時,往往只注意它所反映的“故事”內容,而很少考慮獲得“故事”的程序、方法以及敘述形式和語言的規(guī)范性。這可能是由于我們的整體文化還不夠發(fā)達、精細,我們的經濟水平、財產狀況和個性修養(yǎng)還沒有達到講究精致的程度造成的。但是,越來越多以至司空見慣的新聞侵權訴訟說明現在的情況已經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公眾和有些新聞業(yè)人士也已經意識到新聞報道應該講究精致一些了:要認識到新聞報道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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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是否有義務接受采訪,這種生硬的做法是不妥的。記者有什么正當的理由強行采訪呢?雖然我國的新聞機構被看作是黨政機關的延伸,記者有國家干部的身份,但是新聞機構和記者并不是執(zhí)法機關,目前沒有法律賦予新聞機構和記者強行采訪的權力。即便黨的政策中也沒有類似的規(guī)定。至多是憲法概括規(guī)定了公民對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權利。在通常情況下,行使權利遇到阻礙時,權利人可以請求國家機關排除妨礙。但是,新聞的時效性使得這種方法基本于事無補?墒,賦予記者強行采訪的權力在法律理論和實踐上又似顯不妥。那么,較好的辦法是依法規(guī)定國家機關、公共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及時通過新聞界向社會公眾發(fā)布、披露有關信息的義務即信息公開制度。
  實踐中還存在新聞機構疏于管理,致使記者滿天飛,甚至進行招搖撞騙。新聞機構應當加強對記者隊伍的管理,特別是對招聘記者、駐站記者的管理要逐步規(guī)范起來,嚴肅自己的職業(yè)形象。
  二、重視新聞報道方法的合法性。
  這里所說的新聞報道的方法,是指新聞采訪的方法和手段。公開的面談、錄音、電話錄音、電視攝像式的采訪當然是合法的,但是人們對隱秘式采訪(隱藏真實采訪身份、意圖和采訪工具,通常稱為隱性采訪)的合法性尚處于爭論之中。筆者認為,衡量隱性采訪手段的合法性應當以不妨礙其他法定權利和權力的行使為界線,合法的隱性采訪應當:1.不妨礙他人的合法隱私權和商業(yè)秘密。如果這一隱私或秘密涉及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則它可能部分或全部不受法律保護;2.不妨礙國家秘密和不公開審判;3.不妨礙國家機關執(zhí)行公務。然而,合法的隱性采訪在司法上卻不時遭遇尷尬。最近,海峽都市報因以記者暗訪的形式報道某酒店存在“色情服務”而被法院一審判決敗訴。法院認為,該文引用了電話中一位不知真實姓名和身份的“小姐”的話,對原告酒店的服務質量和存在問題進行報道,該報道對聽來的消息未經核實,違反了新聞真實性原則,因此判令報社應立即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1萬元。據悉,為掌握證據,記者在暗訪時曾作了錄音,并將這份錄音作為證據提交法庭,但法庭不予采信。理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錄音資料要征得對方同意才能作為有效證據。問題是:記者的不公開采訪錄音真的應該適用上述司法解釋嗎?這個解釋的正文是“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备鶕@一解釋,似乎不公開采訪錄音是不合法行為。就此案來說,酒店并不是被錄音的當事人,因此,援引此項法律判決報社敗訴是不妥的。而假如本案的原告是被錄音的“小姐”,那么記者的錄音行為是否侵犯她的權利呢?
  筆者認為,新聞采訪中的秘密錄音錄像行為并不等同于普通人的此類行為。因為普通人沒有采訪權而新聞機構和記者享有采訪權。原則上,采訪應當是公開的,但在公開采訪得不到事實真相或無法進行時,可以實行不公開采訪。當然,不公開采訪不能侵犯合法的隱私和秘密。
  三、重視新聞報道語言的合法性。
  新聞報道所使用的文字、_和圖像語言也存在合法與否的問題。不合法的語言主要侵害的是他人的名譽權、商譽權、隱私權、肖像權以及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因此,新聞機構審查任何一篇新聞報道,都必須綜合考慮這些方面。合法的新聞語言應當具備客觀、公允 ……(未完,全文共2817字,當前僅顯示179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淺析新聞報道程序、方法和語言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