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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勞教人員教育矯治評價體系建設的思考

發(fā)表時間:2011/6/14 13:29:58
目錄/提綱:……
一、構建教育矯治質量評價體系是提高教育矯治水平的必然要求
二、構建教育矯治質量評價體系有助于提升基層管教民警的專業(yè)水平
三、構建教育矯治質量評價體系的前提是設定合理的教育矯治目標
四、構建教育矯治質量評價體系的重點是采取有針對性的教育矯治手段
五、在實踐中的幾點建議
1、搞好警力配置,解決好警力與能力素質構成問題
2、細化工作流程,解決好階段不清,職責模糊的問題
3、整合矯治措施,解決新舊制度重疊引發(fā)的不良反映
……
貫徹“首要標準” 加快推進教育矯治評價體系建設

我國勞動教養(yǎng)制度自創(chuàng)立以來,勞教場所充分發(fā)揮其職能作用,在教育挽救勞教人員、預防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穩(wěn)定和促進社會和諧發(fā)展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做出了應有的貢獻。但是,由于勞教場所構建教育矯治質量評價體系的實踐滯后,無法有效衡量勞教場所的教育矯治工作效果,各項教育矯治手段和措施無法形成合力,一定程度地影響了教育矯治工作質量的提高。沒有評價的教育矯治是無的放矢,隨著我國依法_方略的進一步推進,社會各階層對改革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呼聲日益高漲,司法部提出要深化勞教管理工作改革,充分體現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教育改造性,要求執(zhí)行場所必須提高科學育人的能力。因此,在貫徹“首要標準”的理論研討中,加強對教育矯治質量評價標準的研究,建立科學有效的教育矯治質量評價體系,成為理論和實際工作的必然。筆者從實際工作的感悟出發(fā),僅就構建勞教人員教育矯治評價體系的幾個問題談點粗淺的看法。
一、構建教育矯治質量評價體系是提高教育矯治水平的必然要求。
我國勞動教養(yǎng)制度創(chuàng)立至今50年來,勞教工作經歷了“關得下,管得住,跑不了”、“關得下,管得住,跑不了,改造好”到“教育、感化、挽救”的歷程,雖然勞動教養(yǎng)制度自身存在著先天的缺陷,但國家和社會對勞教場所的教育矯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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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細型個案化教育為主轉變的一個重要載體。這對基層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職業(yè)能力和專業(yè)化要求,這就要求基層民警要盡快提升自身的職業(yè)素質,以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要。
筆者認為,教育矯治的本質是勞教民警在與勞教人員之間在相互交流、溝通中施加影響,而不是單方面的強制灌輸。是勞教民警以自身的知識、情操、人格魅力去感召勞教人員,使勞教人員知道什么是人的尊嚴,應當怎樣活出人的尊嚴,得到社會的承認,實現人的價值。在教育矯治工作中,勞教民警教育挽救勞教人員的過程,也是自我完善和自我成長的過程。勞教民警只有在職業(yè)生涯中不斷成長和進步,才能發(fā)揮好教育矯治的功能和效果,實現感化人、挽救人的終極目標。
三、構建教育矯治質量評價體系的前提是設定合理的教育矯治目標。
教育矯治工作是一個全社會的系統工程,勞教場所的教育矯治工作是這個系統中的子系統,它的“產品”是通過勞教場所的教育矯治達到一定標準的解教人員。就象現代工廠的生產流水線一樣,做為源頭工序的勞教場所,它的“產品”只能是粗加工的結果,而不可能讓勞教場所代替整個社會教育出社會需要的有用人才,這也是勞教場所的功能和各種資源的有限性所決定了的。這個目標實現了,也就代表了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價值實現了;代表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勞教工作方針得到了真正有效地執(zhí)行。這個目標的設定,必須建立在勞教場所的人力資源和物質資源所能承受的基礎上,必須是在現有的條件下可以實現的目標,必須是在承認我們的教育矯治功能的有限性的前提下的目標。
綜觀勞動教養(yǎng)制度創(chuàng)立以來的相關規(guī)定,雖然在目標定位上逐漸接近現實,但教育矯治目標定位仍舊過分拔高,過于理想化,沒有與勞教人員的思想實際與可矯正性相適應,因而教育矯治目標最終也難以實現,并由此影響到正常教育矯治活動的有效組織實施和評價考核工作。
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yǎng)問題的決定》規(guī)定:“使他們成為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的自食其力的勞動者!眹鴦赵恨D發(fā)公安部的《勞動教養(yǎng)試行辦法》提出:“把他們改造成為遵紀守法,尊重公德,熱愛祖國,熱愛勞動,具有一定文化知識和生產技能的建設社會主義的有用之才。”司法部令27號文《勞動教養(yǎng)教育工作規(guī)定》要求:“使其成為遵紀守法的合格公民,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彼痉ú孔钚掠“l(fā)的《勞動教養(yǎng)人員教育矯治綱要》規(guī)范為:“使他們逐步成為遵紀守法、遵守公民道德、具有一定文化知識和職業(yè)技能的公民!
按照有關規(guī)定,經過勞教場所教育矯治后的勞教人員解教后都應該成為合格守法的勞動者,這是法律法規(guī)設定的理想狀態(tài)。但實際情況是勞教場所不斷地收容“二進宮”“三進宮”的勞教人員,尤其是吸毒勞教人員,他們回歸社會后的操守率在逐年降低,有的在剛解教回家的當天就又復吸了。這不能完全視為勞教場所沒有做好教育矯治工作,在貫徹“首要標準”要求的過程中,我們所做的就是不斷提高教育矯治質量,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率,而不可能消滅重新違法犯罪率,法律法規(guī)設定的理想狀態(tài)無法完全實現使勞教場所的教育矯治工作處于兩難尷尬境地。
應該認識到,我們的教育矯治工作是通過矯正教育、康復訓練等過程,為勞教人員適應社會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是一種修正性、恢復性的特殊教育,教育矯治功能是有限的,不能無限夸大。我們不能與社會上的各級各類學校正規(guī)的全日制教育相提并論,提出成型規(guī)格的具體教育矯治目標。至于能不能成為守法公民、自食其力的勞動者,還要取決于勞教人員解教后所處社會環(huán)境、家庭環(huán)境、個體生存境況多方面,我們不能預料,也不能控制,特別是勞教人員個體差異太大,社會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太難,安置幫教銜接脫節(jié),甚至是形式主義、走過場的現象比比皆是,而違法犯罪的誘惑防不勝防,難以有效遏制。我們只能保證通過有效的管理教育,勞教人員在所時的違規(guī)、違紀、違法、犯罪行為能得到有效地控制、防范,有勞動能力的盡其所能參加習藝生產勞動,獲取適度勞動報酬,做自食其力之人。
筆者認為,國家在創(chuàng)制法律法規(guī)時要充分認識教育矯治功能有限性的客觀實際,將教育矯治目標定位得客觀具體一點,即:“為使勞教人員成為一個有道德、有文化、有一定勞動技能和勞動習慣的守法公民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奠定必要的基礎”,使教育矯治工作目標具有可操作性、可實現性。
四、構建教育矯治質量評價體系的重點是采取有針對性的教育矯治手段。
隨著以粗放型共同教育為主向精細型個案化教育為主轉型,在教育矯治手段上我們考慮更多的應該是個體的需求,針對個案,研究對策,采取措施。在采取心理矯治、職業(yè)技術教育、習藝勞動等矯治手段時,要加強實用性和針對性。長期以來,針對勞教人員的教育內容,存在著程式化、系統性的缺陷,忽視了勞教人員 ……(未完,全文共4828字,當前僅顯示243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構建勞教人員教育矯治評價體系建設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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