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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礦有限公司資源稅評估案例:數(shù)學推算還原稅收真相

發(fā)表時間:2012/6/1 17:48:20
目錄/提綱:……
一、2011年12月底產成品———銅精砂余額2321499.35元
二、主營業(yè)務收入為5518125.77元
三、通過對產成品的核實,該公司2011年底庫存產成品132.94噸,估價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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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學推算還原稅收真相

——彭澤縣某銅礦有限公司資源稅評估案例

彭澤縣某銅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注冊資本53萬元,2009年月1月1日被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屬有色金屬礦采選業(yè)。該公司主要從事銅礦采選加工,以及銅精砂的銷售業(yè)務。該礦業(yè)公司2007年8月~2008年6月為采掘工程籌建階段,由于種種原因,企業(yè)一直處于停產階段,直至2010年10月才進入正常礦石采掘階段,是一個集產、選、銷為一體的礦山企業(yè)。

2012年4月,彭澤縣地稅局東升分局對該礦業(yè)有限公司的申報資料進行案頭評析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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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評估人員按照《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報請分局局長批準后,向該公司發(fā)出了《稅務約談通知書》,通知公司財務負責人鄭某到稅務分局就其納稅異常情況進行約談。在約談過程中,該公司財務人員鄭某對納稅情況存在的疑點作了如下解釋:

企業(yè)一直處于停產,而且選廠仍處于試產階段,礦石加工回收率只有80%,生產的產成品———銅精砂雖然大部分已經發(fā)往了某銅業(yè)公司,但貨款結算不及時,資金周轉困難。加上銅精砂和原礦品位不穩(wěn)定,品位低,一般對銷售的銅精砂以估計折算申報資源稅。

通過約談舉證,該公司雖然承認資源稅申報的隨意性,但銅精砂與原礦的選礦比不能確定。因此,按照《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經分局負責人批準,評估人員向該礦業(yè)有限公司下達了《納稅評估實地核查通知書》,并依法進行了實地核查,核查情況如下:

一、該公司是由汪某、吳某、張某三方共同投資設立,股份分別為49%、41%、10%。公司財務制度健全。

二、通過對產品購銷合同可知,該公司產品(銅精砂)均銷售給某銅業(yè)公司,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購貨方對每批產品都進行品位檢測,2011年度共銷售銅精砂352.056噸,品位為18.78%——22.21%不等,平均品位20.22%。

三、通過對產成品的核實,該公司2011年底庫存產成品132.94噸,估價入賬。

  四、經過對該公司的工藝流程和地質勘探報告以及原礦品位檢測報告的核查,評估人員發(fā)現(xiàn)該公司2011年度已經正常生產,尾礦比達20%。原礦品位為1.18%——1.51%不等,平均品位1.345%。

根據(jù)以上核查事實,可得出以下兩點結論:該公司不能準確確定選礦比,對資源稅申報確實存在隨意性。

鑒于該公司申報資源稅的特殊性,認定該公司并非主觀故意,在評估過程中表現(xiàn)出來的積極配合、整改的態(tài)度,評估人員按照《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提請該公司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為了便于納稅人能準確申報資源稅,評估人員為該公司確定了選礦比(原礦重量與精礦重量的比值,既獲得1噸精礦需要處理的原礦的噸位)為1:17.66。

根據(jù)數(shù)學原理,設定K為生產1噸銅精砂需處理的原礦石量(選礦比),A為銅精砂品位,B為原礦品位 ……(未完,全文共2004字,當前僅顯示127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銅礦有限公司資源稅評估案例:數(shù)學推算還原稅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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