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設計)開題報告
學院:法學院 專業(yè)班級:09(5)班
課題名稱 論法官的訴訟指揮權
1、 本課題的的研究目的和意義:
(1) 研究目的:
民事訴訟指揮權在理論界通常指法院(法官)所享有的所享有的由審判權而派生出來的一種內在權限,是法院(法官)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證訴訟程序合法、公正、充實、高效地運行,在程序進行的各種場合中依職權作出各種適當處置的權力。盡管民事訴訟指揮權在訴訟過程中具有保證司法正義的重要作用,但大陸法系學術界對其界定仍存在分歧。特別是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法律條文上沒有明確的類似的概念,學者在使用“民事訴訟指揮權”這一概念時,也沒有對其進行精確定義。
在實踐中,我國民事訴訟_處于更加強調當事人主體作用和訴訟民主化的的轉型中,導致法官職權弱化,發(fā)生了許多錯位現象。因此,本課題設計擬通過比較借鑒中外學者的觀點并結合司法實務中的案例,對民事訴訟指揮權進行全面研究,以期反思我國民事訴訟指揮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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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運行方面的表現,指主要由法院負責程序的運行。為了體現職權進行原則而賦予法官主持程序進行的權限稱為“訴訟指揮權”。其內容包括指定和變更開庭審理的日期、宣布延期以及宣布終結法庭辯論等。2、我國臺灣地區(qū)民事訴訟理論對民事訴訟指揮權的界定:我國臺灣地區(qū)學者駱永家教授把訴訟指揮權界定為,“訴訟指揮者,乃為使訴訟之審理能流暢迅速,且適正地進行及整理,法院獲承認之審理上之主宰權”。3、我國大陸地區(qū)民事訴訟理論對民事訴訟指揮權的界定:(1)、訴訟程序指揮權,是指法律規(guī)定或許可的法院(法官)為迅速、公平、切實地推進審判進程而行使的主導訴訟程序的權力。(2)、訴訟指揮權是法院為了保證程序的進行而依據運行訴訟程序的權能。(3)、訴訟指揮權是指法院在監(jiān)督訴訟程序合法進行,謀求完全、迅速的審理,盡快解決糾紛的條件下所進行的活動及其權能的總稱。訴訟指揮權并不完全局限在程序進行方面,其中還應包括追求程序合理進行這一重要環(huán)節(jié)。因此,訴訟指揮權除了包括法官指定或變更期日、
保證程序合法進行,還應包括在庭審中指揮當事人圍繞爭點進行合理、有效的辯論;控制審理程序,根據辯論的實際情況,調整辯論順序,對辯論進行限制、分離或合并;對當事人之間不明確、不清楚的陳述及主張行使釋明權,促使當事人補充或完善自己的主張。(4)、所謂訴訟指揮權是指法官為了讓當事人之間的攻擊防御活動能夠充實而順利地展開,實現既公正又迅速的程序進行,在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框架內行使主宰、操作訴訟的種種具體權限。(5)、司法實務界對訴訟指揮權的界定是法官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訴訟程序的公正、高效而對訴訟參與人及其他案外有關人員進行指導、監(jiān)督、約束的權力,表現為要求特定人員在一定期間為一定行為不為一定行為以及對違反指示所采取的懲罰和制裁措施。
我國現行立法沒有關于民事訴訟指揮權的明確規(guī)定。
3、 本課題的主要研究內容(提綱)和成果形式:
(1)提綱:本畢業(yè)設計擬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法官民事訴訟指揮權概念及法律性質上的界定:對民事訴訟指揮權進行多角度剖析,結合國內外學者的研究成果闡明民事訴訟指揮權定義上的分歧、法律性質的理解、實踐中具體訴訟行為視角下對民事訴訟指揮權的理解,并由此
總結出自己對于這一概念的較全面解釋。第二部分本
論文研究民事訴訟指揮權的背景框架:主要圍繞我國民事訴訟改革的大環(huán)境下,民事訴訟指揮權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司法實務界和法學理論界對如何運用民事訴訟指揮權的主要不同看法及各種看法的簡要利弊分析展開。第三部分國外民事訴訟指揮權的變革及啟示: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國家中民事訴訟指揮權制度變革的介紹,并通過對比總結出我國民事訴訟指揮權相比于國外而言存在的不足及個人認為我國可以借鑒的經驗。第四部分介紹民事訴訟指揮權制度的相關基本理論:主要闡明民事訴訟指揮權存在的正當性基礎、民事訴訟指揮權的內容及界限、民事訴訟指揮權的行使(具體包括民事訴訟指揮權行使的基本原則、行使民事訴訟指揮權的主體、行使民事訴訟指揮權行為的具體方式、)。第五部分個人關于完善民事訴訟指揮權制度的一些建議。
(2)成果形式:以理論性論文形式展現
4、擬解決的關鍵問題:
(1)民事訴訟指揮權的概念界定。
(2)民事訴訟指揮權的內容及界限。
(3)民事訴訟指揮權的行使。
5、研究思路、方法和步驟:
本畢業(yè)設計擬對民事訴訟指揮權內容和界限及其行使的理論進行重點探討,在該理論的指導下,論文對我國民事訴訟指揮權的價值和現實意義進行重點 ……(未完,全文共3855字,當前僅顯示194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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