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納稅遵從相關理論與現(xiàn)狀
(一)納稅遵從的含義
(二)我國納稅遵從的現(xiàn)狀剖析
二、納稅遵從目標下納稅服務工作的策略定位
三、優(yōu)化和完善納稅服務促進納稅遵從的發(fā)展方向和對策
……
淺談納稅遵從目標下納稅服務的優(yōu)化
在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務理論的影響下,對納稅人權益的關注和重視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背景下,納稅服務研究得以蓬勃發(fā)展,納稅服務工作不斷進步。我國于2009年將納稅服務工作明確為“始于納稅人需求、基于納稅人滿意、終于納稅人遵從”。稅收遵從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公共
財政_下稅制優(yōu)化目標,涵蓋了現(xiàn)代社會公民自我意識與國家意識提升的基本思想,成為衡量現(xiàn)代稅收管理績效的一個關鍵標準。納稅遵從目標的提出,給納稅服務工作的優(yōu)化提供了全新的視覺,研究納稅遵從理論,尋求納稅服務工作的優(yōu)化,促進納稅遵從,正是本文將要探討的內容。
一、納稅遵從相關理論與現(xiàn)狀
(一)納稅遵從的含義
所謂納稅遵從是指作為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主體的納稅人,基于對國家稅法價值的認同以及對成本和收益的權衡而表現(xiàn)出的主動遵守服從稅法,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包含有及時申報、準確申報、按時繳納三個基本要求。與此相反行為,即不符合稅法意圖和精神的納稅人行為則為納稅不遵從。納稅人遵從有著非常久遠的歷史,可以說自有了稅收本身,就產(chǎn)生了納稅遵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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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我國稅制中基本法和實施細則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稅收政策的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不夠。由于納稅人知曉稅法、懂得如何納稅的主要渠道還是依靠
稅務機關的稅法宣傳。受人員、時間、財力、素質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宣傳普及深度不夠,納稅人接受稅法宣傳的興致不高,不知道如何做到納稅遵從。
3、心理驅動誘發(fā)不遵從。我國對納稅不遵從進行抵制和鄙視的社會風氣還未形成,對納稅不遵從形成的社會壓力還不夠。以及稅收公平度的影響,納稅人稅負過重,或相同情況的納稅人之間稅負不均衡,讓誠實繳稅的納稅人感覺到“吃虧”,自覺遵從度有可能下降。由于政務公開的不落實,未能更好地增強政府機關的財務透明度,使一些納稅人沒有切實感受到納稅給社會給自己帶來的益處,民眾的社會需求未能得到很好的滿足,納稅人足額繳納稅款后得不到社會普遍認同,得不到政府和稅務部門應有的尊重,會使納稅人心里失衡,有意逃避社會義務和公民責任,影響納稅遵從。
4、遵從成本過高的影響。納稅遵從會讓納稅人付出一定的成本。首先,時間成本過大。納稅人了解有關稅法規(guī)定、收集和保存相關資料的渠道比較少,所花費時間較長。在稅收征管過程中,稅務部門往往為了自己內部管理的需要,將稅收管理流程設置得很復雜,納稅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人力、財力、物力。其次是貨幣成本。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向稅務顧問進行咨詢或交由稅務代理等中介機構辦理納稅事宜的現(xiàn)象將不斷增多,這必將導致貨幣成本不斷提高。由于納稅服務的不到位,部分本應由納稅人自行處理的事項不得不委托稅務代理等中介機構,也無謂地增加了貨幣成本。
二、納稅遵從目標下納稅服務工作的策略定位
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根據(jù)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稅收征收、管理、檢查和實施稅收法律救濟過程中,向納稅人提供的服務事項和措施。在納稅遵從目標下,不少西方國家和經(jīng)濟組織重新明確了稅收工作的布局和定位。比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其“金字塔”稅收征管體系中,將納稅服務工作定位為基石。目前,納稅服務已經(jīng)成為世界各國現(xiàn)代稅收征管發(fā)展的新戰(zhàn)略、大趨勢。美國早在20世紀50年代就提出了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充分體現(xiàn)了對納稅人的尊重,也符合現(xiàn)代服務行政管理的要求,所以很快輻射到了北美、拉美、歐洲和澳洲的許多國家和地區(qū),使之成為一種國際潮流。對納稅服務工作的定位重置,充分體現(xiàn)了對納稅人的尊重,在尊重的背后也彰顯出對納稅遵從的關注和重視。對納稅服務工作策略的完善和調整充分體現(xiàn)出以下理念:
一是旗幟鮮明地將提升納稅遵從度作為納稅服務發(fā)展策略的核心。美國稅務當局2004年就提出“服務+執(zhí)法=遵從”的核心發(fā)展理念,我國也于2009年將納稅服務工作格局從“始于納稅人需求、終于納稅人滿意”調整為“始于納稅人需求、基于納稅人滿意、終于納稅人遵從”。
二是注重加強稅收法律體系建設。大多數(shù)國家普遍從法律上規(guī)定了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有的單獨成法,有的包含在相關法律中。除應盡義務外,納稅人的接受服務權、知情權、隱私權、監(jiān)督權、表達權等得以受到法律保護,稅法體系的建立有利于納稅遵從。
三是注重保護納稅人權益。許多國家近年來建立了專門的納稅人_機構。如日本、韓國的“國稅不服審判所”、美國的“納稅人辯護服務中心”、新加坡的“納稅人服務辦公室”,我國目前也成立了專門的納稅服務機構。在切實保護納稅人權益的同時,也傳遞著征稅一方促進遵從的主觀誠意和積極能動。
四是注重加強納稅服務工作的規(guī)范化、標準化建設。致力于將納稅服務的過程管理與結果管理相結合,引入績效管理,通過績效管理促進納稅服務工作的規(guī)范化、標準化。如美國稅務局將經(jīng)濟、效率、效能作為評估指標,對納稅服務績效進行評估。英國稅務局量化全國統(tǒng)一的服務標準。
與發(fā)達國家相比,我國納稅服務起步較晚。1993年稅制改革第一次提出“為納稅人服務”的概念。2001年4月,新《稅收征管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規(guī)定了納稅服務的內容。2005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納稅服務工作規(guī)范(試行)》,第一次對納稅服務的內容進行了全面的規(guī)范。經(jīng)過多年 ……(未完,全文共6299字,當前僅顯示221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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