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三)在提升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履行社會責任,堅持服務宗旨,在優(yōu)質服務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七)維護財經紀律,抵制違紀、違規(guī)行為,不徇私情,事跡突出的
(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舍己為人,事跡突出的
(二)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和指揮,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
(三)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guī)程、安全規(guī)程等規(guī)程,造成損失的
(七)其他違反勞動、工作紀律行為的
(六)對突發(fā)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七)不履行職責,工作不負責任,導致矛盾激化,造成社會影響的
(八)其他失職讀職行為的
(二)違反有關規(guī)定,將國有資產(含集體資產)私分給個人的
(六)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yè)務交由其親友經營的
(九)違反有關規(guī)定兼職或兼職取酬的
(二)攜帶、傳播_或淫穢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
(三)盜竊、詐騙、哄搶、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五)組織非法傳銷、非法集資或其他非法牟利活動,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擾亂社會秩序、違反社會公德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一)隱匿、偽造、銷毀證據(jù)的
(二)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jù)材料的
(四)因違規(guī)違紀受到處分,在處分期內又再次發(fā)生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規(guī)定的其他從重情節(jié)
(一)主動……
江蘇省電力公司員工獎懲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公司員工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嚴肅公司紀律,規(guī)范員工行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促進企業(yè)和諧健康發(fā)展,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等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員工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社會公德,恪守
職業(yè)道德,遵守公司的各項
規(guī)章制度,愛崗敬業(yè),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保質保量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第三條 對員工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紀員工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公司各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體員工。
第二章 獎勵
第五條 員工獎勵有常設項目和非常設項目。常設項目包括授予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科技進步獎、技術能手等,非常設項目包括通報表揚、授予專項工作先進個人、授予專項榮譽稱號等。在授予個人榮譽獎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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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經單位行政辦公會議研究批準后執(zhí)行。給予開除處分的,須在單位行政辦公會議研究之前,征求工會意見。
第十條 對員工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所在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員工本人。員工對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的30 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單位人力資源或監(jiān)察部門申請復查,受理部門應在30 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結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復查決定的30 個工作日內,向上級單位人力資源或監(jiān)察部門申請復核,上級受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 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處分變更或撤銷的,按規(guī)定調整或恢復其相應崗位和薪酬等待遇,對其受到的直接經濟損失予以適當補償,撤銷處分的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第十一條 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的,留用察看考察期限為一至二年;員工受到留用察看處分期滿,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崗位上崗。
第十二條 對于擔任兩個以上行政職務的員工受到撤職處分的,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
第二節(jié) 違規(guī)違紀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十三條 員工有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中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職(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開除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勞動、工作紀律行為: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超過7 天的;連續(xù)曠工時間超過7 天或者一個年度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15 天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二)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和指揮,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
(三)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guī)程、安全規(guī)程等規(guī)程,造成損失的;
(四)尋釁zhi事,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妨礙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五)故意干擾、破壞公司信息系統(tǒng)和數(shù)據(jù),危及公司
安全生產或信息系統(tǒng)穩(wěn)定運行的;
(六)違反國務院、江蘇省信訪條例和公司信訪工作規(guī)定,發(fā)生越級、集體、非正常上訪等行為的;組織、策劃、_、縱容親屬或他人參與上述行為的;
(七)其他違反勞動、工作紀律行為的。
第十五條 失職讀職行為:
(一)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公司財物被貪污、挪用、盜竊、詐騙或者損失、損壞的;
(二)違反b_m承諾,泄露公司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宜對外的重要信息的;
(三)違反有關規(guī)定,不負責任,在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影響的;
(四)不認真執(zhí)行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消防和交通等方面的規(guī)定,造成人員責任事故或重大負面影響的;
(五)在發(fā)生災害、事故時,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貽誤時機,使本可以避免或者減少的損失未能避免或者減少的;
(六)對突發(fā)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七)不履行職責,工作不負責任,導致矛盾激化,造成社會影響的;
(八)其他失職讀職行為的。
第十六條 違反廉潔自律規(guī)定,尚未構成犯罪的: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
(二)違反有關規(guī)定,將國有資產(含集體資產)私分給個人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本人、親屬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包括現(xiàn)金、股票、股權、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物品,以各種名義的回扣、獎勵、贊助,以及無償或象征性支付報酬的服務或勞務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刁難報復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人、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支付、報銷的;借用業(yè)務單位的房產、交通工具等物品的;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饋贈,未按規(guī)定登記上交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與他人合伙 ……(未完,全文共_3字,當前僅顯示209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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