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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yè)論文:稅收立法法制化的現狀探討

發(fā)表時間:2013/7/2 10:16:42

財務管理專業(yè)學位論文

稅收立法法制化的現狀探討:
院 系:[工商管理學院]
專 業(yè):[財務管理]
界 別:[2012屆]

摘 要

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我國的稅權制度有了一定發(fā)展,但同時暴露出問題,本文選取稅權制度的核心部分即稅收立法權進行研究,對我國當前稅收立法法制化的現狀進行探討,采用定量與定性的分析方法,分析我國現階段立法亂象的表現形式及其深層原因,得出加強對稅收立法權限的控制是根治立法亂象的重要影響因素。同時通過問題的分析,提出相對應的政策建議,以期對實現依法治稅有所幫助,符合依法_的努力方向。


關鍵詞: 稅權,稅收立法權,稅收立法亂象,現狀分析,建議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of ta* system, ta* power system in China have made progress,but at the same time reveals some problem. Core part of this article the right to select the ta* system, namely the Ta* Legislation, To discuss the status of current ta* legislation legalization.,I try to choose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analysis methods to anal
……(新文秘網http://m.120pk.cn省略1071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憲治稅 13
4.1.2 稅收立法層次低,人大授權約定不清 13
4.1.3 稅收法律執(zhí)行效力整體不高 14
4.1.4 征費的設定脫離權力機關的控制 15
4.1.5稅收立法、執(zhí)法、司法監(jiān)督機制缺失 16
4.2我國稅收立法亂象的結果分析 16
4.2.1 破壞了稅法的剛性及法律的權威 16
4.2.2 損害了納稅人的合法利益 16
4.2.3 滋生了稅收腐敗行為 16
5 完善稅收立法的政策建議 18
5.1 在思想上貫徹稅收法定主義 18
5.2 人大制定稅收基本法,稅收立法權收歸全國人大 18
5.3 完善稅收授權立法機制 18
6 總結 20
6.1 本文的主要結論 20
6.2 本文的不足之處 20
參考文獻 1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意義
由美國知名雜志《福布斯》推出的全球稅負痛苦指數排行榜介紹,中國“稅負痛苦指數”全球第二。盡管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駁斥了這一說法,但觀之我國的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比重,則可見之納稅人的稅負幸福指數。國家統(tǒng)計局2012年4月份公布的數據顯示,一季度我國內地稅收占GDP比重達到近24%,遠高于去年稅收占GDP19%的比重,顯然不是一個輕松的話題。稅收是是人們對于自己合法財產的讓渡,以換取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等。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對于稅種的確立、稅率的確定、稅收的分配等問題須由民意決定,而在我國,作為民意代表的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然而在現行的稅法體系下我國的稅收立法權劃分失當,在我國的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中,由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寥寥無幾, 國務院承擔了包括增值稅、營業(yè)稅等主要稅種的立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部門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更是數不勝數,而地方政府根據上頭發(fā)布的規(guī)章制度及文件更是不勝枚舉,往往有更為詳細的細則解釋等等。一方面立法水平低,法律剛性差使得稅收法律體系層次低,損害了稅法的剛性。另一方面繁冗的規(guī)章制度造就了地方政府的稅收尋租機會,并加重了納稅人的稅負。
我國的稅收立法是稅收執(zhí)法、稅收司法和的前提,是稅收法治的核心。完善稅收立法體系,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收法律體系,在當前具有重大意義,符合依法治稅和依法_的理念。

1.2 文獻綜述
從閱讀文獻來看,對于稅收立法的研究,多數學者是法學家,如王士如 ,朱孔武 ,鄒廣 ,鄭永峰 ,陳會師 等法學研究者他們多從稅收法定主義,依法治稅等法學理論角度闡述稅收立法權的集中歸屬問題,闡述按照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立法權應屬立法機關所有。而財政、公共管理方面的學者則主要是沿革了我國的現有稅法_,基于地方稅收的財權、事權、稅權應該統(tǒng)一,以利于地方公共事業(yè)的開展進行的角度出發(fā),認為稅權應該適度下放地方政府,以實現其政治功能。劉東,王向明 學者認為從我國現有情況看,經濟和政治形勢的發(fā)展對稅收立法產生需求,只有滿足這些需求,稅收立法才是科學有效的立法;李文 “允許地方開征部分地方色彩濃厚的地方稅”; 王誠堯 、戴來貴 等也認為應基于現實下放地方稅稅收立法權。在大量閱讀文獻的基礎上,本人力圖通過實例來論證立法權應歸屬立法機關,因法學學者更多的是從法理角度分析。其次,對財政、公共管理學者從國情出發(fā)并結合實際適當授權的觀點也表認可,正如劉劍文教授 也認為“完全取消授權立法的條件并不成熟”。

1.3 文章主要結構
第一部分主要是引言,即對文章的開題做背景介紹及意義分析,再者是文獻綜述和文章結構介紹。
第二部分簡單介紹我國稅權制度及對稅收立法權的概念界定。
第三部分即為文章重點,深入分析我國現階段的稅收立法亂象的表現形式,將從立法層面、執(zhí)法層面、司法層面反映稅收立法亂象。
第四部分則緊承第三部分,對出現稅收立法亂象的原因進行深入剖析,并對立法亂象引致的結果做介紹。
第五部分則是針對第三、第四部分提出完善建議。
第六部分即為文章的結尾部分,總結全文并分析不足之處。


2 我國的稅權及稅收立法權簡介
2.1 我國的稅權制度
1994 年我國進行了分稅制改革,分稅制改革把所有稅種分成了中央稅、地方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三類,并確定了我國現行的稅權劃分。稅權的劃分即是國家稅收的立法權、執(zhí)法權與司法權在不同的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不同層次的政府之間的劃分。稅權劃分在橫向配置上體現為同級有權機關的劃分上,而縱向配置上則體現為中央與地方稅權的劃分。稅收立法權的劃分是稅權劃分的核心,直接制約著稅收的執(zhí)法和司法權。

2.1.1 稅收立法權概念
“與立法的概念相對應,立法權是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補充、廢止、解釋和監(jiān)督法的權力。稅收立法權則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補充、廢止、解釋和監(jiān)督稅法的權力,即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法享有的進行稅收立法的權力! ,一國的立法應該是其民意的集中體現,在我國,民意的體現是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實現,因此,稅收立法權應歸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2.1.2 我國的稅收立法權特征
(1)稅收立法權是稅權的核心。稅收立法權的行使直接制約著稅收執(zhí)法和稅收司法,其對稅收執(zhí)法和司法有約束力。
(2)稅收立法權具有廣泛性, 它不僅包括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權,還包括了修改權、補充權、解釋權、廢止權等。
(3)稅收立法權具有綜合性,既包括了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的制定權,也包括了稅收基本法的制定。




3 我國稅收立法亂象的表現形式
3.1 從立法層面看立法亂象
3.1.1 稅收開征與調整沒有經過 ……(未完,全文共12645字,當前僅顯示300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畢業(yè)論文:稅收立法法制化的現狀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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