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yè)論文:對民事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思考
隨著民事公益訴訟進入訴訟領域成為一種新型訴訟類型,怎樣設計原告資格才能更好的發(fā)揮其作用成為學術界普遍探討的問題,本文對該論題展開深入探討,以期提供建設性意見。本文第一部分首先解析民事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涉及的有關概念,通過比較相似概念以明確其含義,并對原告資格的理論基礎的發(fā)展進行簡要描述以明晰民事公益訴訟的訴權理論來源。第二部分介紹我國民事公益訴訟中原告資格的相關立法現(xiàn)狀,通過對我國現(xiàn)行相關法律
總結梳理,明晰當下民事公益訴訟法律制度背景,以便有針對性的指出法律制度的缺陷并提供完善建議。第三部分是文章主體內容,分三個部分分別對公民、社會組織、檢察機關三類主體的原告資格的具體分析。對每種類型的主體都結合我國司法實踐、學界有關觀點、域外法律設計三個方面展開可行性分析,在具_度構建上參考外國有益做法。
關鍵詞: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訴權;公民;社會組織;檢察機關
一 民事公益訴訟概述
(一)民事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起源與古羅馬,是指所有市民皆可依據法律為維護公益向法院起訴的一種訴訟類型。19世紀90年代初,《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的誕生標志著美國在全球范圍內最先建立了現(xiàn)代公益訴
……(新文秘網http://m.120pk.cn省略837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的主體范圍也就往往大于一般民事訴訟。
當事人適格學說至今都被被許多國家采用以判定主體是否具備原告資格。當事人適格理論把當事人限定在權利被侵害的主體當中,認為只有被侵害者權利得到維護,救濟才有意義,司法資源才是得到有效利用,同時也可以避免公民濫訴�!熬唧w到原告,當事人適格是指在具體訴訟中,對特定民事權利或民事關系有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起訴的資格。”[ 參見張艷蕊著《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95頁。
]隨著司法理論與實踐的演變,傳統(tǒng)當事人適格的理論基礎漸漸成為公益訴訟的阻礙,迫于實踐需要,該學說的理論支撐也在發(fā)生變遷,增加了許多新內涵,為公益訴訟的產生和發(fā)展奠定了基礎。
1.直接利害關系人學說
直接利害關系人學說乃狹義管理權理論的表現(xiàn)形式,也是傳統(tǒng)原告資格的理論基礎。該說認為實體法賦予有關主體的權利是民事主體訴訟權利的來源,只有實體的法律關系主體才具備原告資格。這樣,判斷主體原告資格的關鍵就在于實體權利的有無。當事人概念被限定為“實體的當事人”。
2.形式當事人理論
隨著直接利害關系人學說局限性日益凸顯,學術界又提出了廣義管理權理論,訴權理論進入新的階段。司法實踐出現(xiàn)大量“訴訟擔當”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實體的和訴訟的當事人相分離。實體直接法律關系人以外第三人以其自身名義,為他人利益,以原告身份就他人法律關系提出訴訟請求,裁判效力及實體法律關系主體,例如遺產代管人代為訴訟。奧卡特等人于是提出“形式的當事人”這一概念,使得實體權利主體與原告主體資格分離,即某些非實體權利主體也享有原告資格。形式當事人不以實體法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的標準,對爭議的民事權利享有管理權和支配權的主體,即便對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也可為保護他人民事權利而提起訴訟。
3.訴的利益理論
當事人適格的理論基礎從狹義管理權理論擴展為廣義管理權理論,不變的是其一直僅把訴訟建立在直接雙方法律關系主體中來解決特定公民間爭議。而隨著人們社會聯(lián)系愈加緊密,一個行為可能會使_利益受損,傳統(tǒng)訴訟框架也越來越顯得捉襟見肘。管理權理論雖然從直接利害關系人理論發(fā)展到形式當事人理論,但仍然無法解決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問題。學者們由此又創(chuàng)立訴的利益理論,并使其為了原告適格的理論依據。該理論主要內容為如果訴訟主體對訴訟標的具有訴的利益,包括利益或公共利益,精神或物質利益,那么該主體就具備原告資格,可以提出訴訟。訴的利益理論不以實體法上權利的有無作為判定主體原告資格的標準,而是在在實體法無法可供適用時,又卻有司法保護的必要情況下,承認起訴主體有訴的利益,認可其原告資格的正當性。該理論事實上擴大了適格原告范圍,公民在具備訴的利益情形下,即便無直接利害關系也享有適格原告地位,使民事公益訴訟產生成為可能。
二 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現(xiàn)狀
民事公益訴訟有別于普通民事訴訟,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即原告)突破了民訴法關于原告的一般規(guī)定,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規(guī)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益訴訟的主體是法定的,只有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機關和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組織才有資格提起公益訴訟�!睹裨V法》55條對民公訴種類進行了不完全列舉,只明確列舉了環(huán)境、侵犯消費權益公益訴訟兩類�!睹裨V法》規(guī)定享有原告資格的主體包含法定國家機關和相關組織兩類。結合新《消法》37、47條,消費者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只有省級以上消協(xié)包括省級。結合《環(huán)保法》第58條,環(huán)境民公訴適格主體為社會組織且需滿足以下條件:(1)在市級以上的地方民政部登記(2)以環(huán)保公益事業(yè)為主要工作內容并持續(xù)至少五年時間,期間未有違法行為。最高院環(huán)境民公訴的司法解釋第2-5條細化了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具體內容。其中第二條規(guī)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三類機構也是具備原告資格的主體,同時應具備登記、時間及未違法條件。第三條規(guī)定登記要件中的“市級”也包括自治州、盟,地級市,直轄市的區(qū)三類,從而降低了對組織登記級別的要求,擴大了原告范圍。第四條規(guī)定“專門從事環(huán)境保護公益活動”指的是符合原告資格的組織機構應以捍衛(wèi)公益為宗旨和首要任務,有環(huán)保公益事業(yè)活動記錄,且要求其宗旨和業(yè)務范圍與起訴事項欲維護的公益存在聯(lián)系�!逗Q蟓h(huán)境保護法》第九十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該機關可以對破壞海洋生態(tài)、資源并導致嚴重損害行為提起環(huán)境公益訴訟�!缎淌略V訟法》 ……(未完,全文共8600字,當前僅顯示234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畢業(yè)論文:對民事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