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yè)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譽
十二、泄露在業(yè)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yè)秘密
十三、賬外暗中直接或間接給予保險中介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委托合同以外的利益
十四、未履行對保險代理機構、保險銷售從業(yè)人員管理監(jiān)督的義務
十五、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十六、拒絕或者妨礙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依法監(jiān)督檢查
十七、經營交強險業(yè)務不合規(guī)
十八、經營農業(yè)保險業(yè)務不合規(guī)
十九、單證管理不規(guī)范
二十、印章管理不規(guī)范
二十一、文檔管理不規(guī)范
二十二、客戶回訪不規(guī)范
……
福建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主要合規(guī)風險提示(經營管理篇)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最大
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四大原則之一。該原則是基于保險市場所特有的信息不對稱現象產生的。保險公司及其銷售從業(yè)人員是否如實說明在相當程度上會影響保險消費者的投保選擇。因此,保險公司及其銷售人員在向保險消費者推薦保險產品時,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地介紹公司背景、保險產品及銷售政策等信息,尤其是與保險消費者密切相關的保險產品的特點、保險合同的內容、責任免除的事項等更應當真實、客觀、明確地加以說明,不得通過變造虛假信息、引人誤解陳述等方式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從而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表現形式】
。1)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
。2)對與保險業(yè)務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作虛假宣傳;
(3)以贈送保險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實際并未贈送;
。4)以保險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實際并未停售;
。5)對保險公司的股東情況、經營狀況以及過往經營成果作虛假宣傳;
。6)以
銀行理財產品、銀行存款、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
(7)將本公司的保險產品宣傳為其他保險公司或者金融機構開發(fā)的產品進行銷售,或者將本公司銷售人員宣傳為其他保險公司或者金融機構的銷售人員;
。8)其他形式。
【法律責任】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上述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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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法律責任】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上述行為的,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險公司開展業(yè)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的競爭。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合同約定以外的保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僅造成了保險公司之間不正當的競爭,而且容易誤導投保人片面理解保險合同,為日后保險公司與消費者之間合同糾紛埋下隱患。
【表現形式】
。1)直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返還傭金;
。2)違規(guī)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贈送實物、旅游或其他利益;
。3)違規(guī)贈送保險產品;
(4)其他形式。
【法律責任】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上述行為的,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公司依法履行保險責任,是保險公司承擔的最重要的合同義務,也是投保人購買保險、尋求保障的最終目的。保險公司履行保險責任的核心是依法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繳納保險費,保險公司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且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協(xié)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公司未及時履行上述義務的,除了支付保險金外,還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法律責任】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上述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因為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以“職務”作掩護,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容易得手,且不易被發(fā)現。這一行為不僅損害保險公司的利益,同時也損害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利益,社會危害性很大,應當嚴格禁止并依法予以查處。
【表現形式】
(1)故意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2)虛構保險合同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3)虛假夸大實際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將輕微損失篡改為重大損失,或將部分損失篡改為全部損失,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4)其他形式。
【法律責任】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上述行為的,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保險合同訂立后,投保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保險費。保險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后,應當及時上繳,保障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充足。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負有將代收的保險費及時送達保險公司的義務,中途不能夠以個人占有等目的挪用、截留、侵占。但在實踐中,有少數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截留、侵占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不但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利益及償付能力,更損害了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利益,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應當予以禁止。
【表現形式】
。1)利用職務之便,擅自挪用保險公司保費歸本人或其他機構、個人使用;
(2)利用職務之便,對收取的保費不按規(guī)定入賬,而歸自己或其他機構、個人使用;
。3)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占有的目的,侵占保險公司保費;
。4)其他形式。
【法律責任】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上述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基于保險和保險產品的特殊性和復雜性,為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對銷售保險的機構和個人的資質實行嚴格的資格管理。對于從事保險銷售的機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取得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頒發(fā)的經營保險代理業(yè)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yè)務許可證;對于從事保險銷售的個人,《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和第一百二十二條分別規(guī)定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yè)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yè)人員應當具備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頒發(fā)的資格證書。保險公司在日常經營中,應當加強對銷售人員及代理銷售機構的管理,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
【表現形式】
。1)委托行為開始時受委托的機構或個人未取得合法的銷售資格;
(2)委托期間受委托的機構或個人的銷售資格已過期或被吊銷;
(3)超權限委托機構或個人開展保險業(yè)務;
(4)其他形式。
【法律責任】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上述行為的,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 ……(未完,全文共13954字,當前僅顯示331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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