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隊伍全勤指揮部指揮長能力考評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總、支隊兩級全勤指揮部建設,提高隊伍滅火救援指揮水平,推動建設一支“懂業(yè)務、會指揮、能打仗”的全勤指揮部指揮長(以下簡稱“指揮長”)隊伍,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指揮長是指在本級組織指揮的滅火救援戰(zhàn)斗中具有決策權力的專業(yè)指揮人員,是滅火救援作戰(zhàn)現場制定行動方案、下達作戰(zhàn)命令和組織現場戰(zhàn)斗行動的指揮員。
第三條 本標準主要依據《全省消防救援隊伍全勤指揮部指揮長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是評定指揮長作戰(zhàn)指揮能力的基本遵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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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理論、作戰(zhàn)訓練安全、火災撲救組織指揮、應急救援組織指揮等四個部分。
2.應用理論。主要考核對執(zhí)勤戰(zhàn)斗實力、轄區(qū)基本情況、主要災害特點,預案編制、戰(zhàn)例教學、案例復盤、演練組織的方法、程序和要求的掌握程度。
第九條 體能測試按照《消防救援人員體能訓練》規(guī)定的科目實施,其中3000米(女1500米)為必考項目,2分鐘俯臥撐、3分鐘屈腿仰臥起坐、跳繩(女)、立定跳遠(女)、單杠引體向上、雙杠臂屈伸為選考項目,每人至少選考2項。
第十條 裝備應用測試內容以初級指揮資質考核內容為基礎,增加建筑消防設施操作和
場景應用兩個科目,采取講解示范、實地操作相結合的考核形式進行。
第十一條 實戰(zhàn)考核主要采取桌面推演的形式實施,模擬指揮災情處置,考核指揮人員災情評估、方案制定、決策部署、行動_、組織指揮、臨機處置和
總結講評能力,重點檢驗參考人員指揮調度程序是否規(guī)范、安全提示是否到位、臨機應變是否得當、技戰(zhàn)術指揮是否科學。
第四章 考評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 總隊應當成立由雙主官任組長的指揮長能力考評工作領導小組,滅火救援指揮部負責考評工作的具體實施,政治部負責監(jiān)督檢查考評過程。
第十三條 考評人員應由政治素質過硬、專業(yè)能力突出、作風公道正派、實戰(zhàn)經驗豐富的業(yè)務骨干擔任。
第十四條 指揮長能力考評每年組織一次,按照個人申請、資格審查、考試考核、綜合評定、結果公示、資質認定的程序組織實施。本標準實施后的首次考評僅由所列考評對象參加。
第十五條 指揮長(中級指揮)資質有效期三年,期滿前三個月內應主動申請復評。未按要求申請復評或復評不合格的,取消其指揮長(中級指揮)資質。
第十六條 本標準規(guī)定的考評對象以外的人員參評指揮長資質,應當經支隊級單位初評合格后,方可推薦參加總隊考評。
第五章 考評結果與運用
第十七條 考評成績實行百分制,按照各模塊所占比例(詳見第七條)采取加權評分法計算綜合成績。綜合成績在70分以上,且四個模塊成績均合格(60分以上)的,認定為考評合格?傟牉榭荚u合格的人員制作并頒發(fā)指揮長(中級指揮)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指 ……(未完,全文共1795字,當前僅顯示1141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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