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預期違約條款的沿革2
(一)預期違約制度的起源2
(二)預期違約制度的制定3
(一)預期非根本違約條款5
(二)預期根本違約條款6
(一)中國《合同法》對預期違約的規(guī)定8
(二)完善建議9
一、預期違約條款的沿革
(一)預期違約制度的起源
(二)預期違約制度的制定
二、CISG中的預期違約條款
(一)預期非根本違約條款
(二)預期根本違約條款
三、中國《合同法》對預期違約的規(guī)定及其完善建議
(一)中國《合同法》對預期違約的規(guī)定
(二)完善建議
……
題目: 論聯(lián)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中的預期違約制度
院(系) 法 學 院
專 業(yè) 法 學
屆 別 2012屆
目 錄
摘要、關鍵詞 1
引言 2
一、預期違約條款的沿革 2
(一)預期違約制度的起源 2
(二)預期違約制度的制定 3
二、CISG中的預期違約條款 5
(一)預期非根本違約條款 5
(二)預期根本違約條款 6
三、中國《合同法》對預期違約的規(guī)定及其完善建議 8
(一)中國《合同法》對預期違約的規(guī)定 8
(二)完善建議 9
結(jié)語 11
參考文獻 12
致 謝 13
論聯(lián)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中的預期違約制度
摘要:隨著經(jīng)濟貿(mào)易的發(fā)展,待違約狀況實際發(fā)生后在進行補救的實際違約制度在某些情況下已不能對當事人的利益做出最好的保護,F(xiàn)實生活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會出現(xiàn)許多無法預料的狀況,最終可能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從而對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合同當事人的正當權(quán)益,預期違約制度便應運而生了。國際上,《聯(lián)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是第一個被世界范圍內(nèi)主要貿(mào)易大國廣泛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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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CISG、Anticipatory Breach、Contract Law
引言
如果說WTO是多邊貿(mào)易規(guī)則是在縱向的政府管理貿(mào)易方面適用于各成員政府的基本國際規(guī)則的話,那么,《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則是調(diào)整平等主體的跨國當事人之間的貨物交易的基本的國際統(tǒng)一實體法,它反映了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的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學者在統(tǒng)一國際貨物銷售法方面的不懈努力和追求。 預期違約是《聯(lián)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的核心概念之一,于第71、72條規(guī)定了這個概念。那么,預期違約制度是在什么情況下產(chǎn)生的呢?其發(fā)展歷程又是如何?《聯(lián)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中對于預期違約規(guī)定的依據(jù)的問題都值得我們?nèi)ヌ接憽?br>一、預期違約條款的沿革
(一)預期違約制度的起源
預期違約制度源于英美法系,雖然在1846年的Short v. Stone案以及Lovelock v. Franklin案中,就出現(xiàn)了當事人一方喪失履行能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但并未發(fā)展出實際違約之外的一種違約形態(tài)。 而1853年的霍徹斯特訴德•拉•圖爾案 則一致被認為是預期違約制度的開端。法庭判決中指出,在這種特殊的旅行者和導游之間的案例中,在雇傭日期和開始履行雇傭職責之間的時間,他們之間是締結(jié)了一項約定的:如果其中一方撤銷或終止了這個約定就相當于違反了一個默示的合同。如果原告沒有因為被告違約而采取補救措施,除非他認為此合同仍舊有效,并且堅持等待履行合同直到6月1日。因此斷定,直到那時,他都不能簽訂任何合同,否則會跟原有的承諾相抵觸,并且隨時配備好作為期三個月歐洲大陸旅行的導游必備的裝備。顯然,對于受雇傭的原告一方來說,這是十分不合理的。因此,訴訟完全可以在6月1日之前提起。該判例中最主要的法律觀點是:在被告的履行期到來之前,如果被告方拒絕履行合同,原告應當有權(quán)立刻終止合同從而消滅自己剩余的債務,并起訴請求因為對方的違約而發(fā)生的損害的權(quán)利;原告不必等待被告的履行期到來。 至此,預期違約制度已基本建立,但法官在判決中,并未提到關于“預期違約”(prospective breach或anticipatory breach)的任何概念。
作為預期違約制度發(fā)展史上可能重要性僅次于霍徹斯特案的判例,1872年的Frost v. Knight判例中,首次提到了“anticipation”這個單詞,之后的案子以此為參照,逐步衍生出了“anticipatory breach”這個后世普遍通行的概念。
大陸法系方面,并沒有預期違約制度的規(guī)定,但是以德國_國家為了貫徹公平原則,避免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因?qū)Ψ綄嶋H違約而蒙受損失,促進合同糾紛的有效解決,相應的在本國法律中規(guī)定了不安抗辯權(quán)制度。具體指“在雙務合同中,先履行義務一方在后履行義務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狀況發(fā)生惡化而難以對待給付之虞時,有權(quán)要求對方先為對待履行或提供擔保,在對方未對待履行或未提供擔保時,有權(quán)中止合同而拒絕自己的履行”。 和英美法系的預期違約制度相同之處在于,不安抗辯權(quán)與預期違約制度在救濟手段上存在一致性,相對人都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可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對方按期提供擔?墒购贤男羞M入正常狀態(tài)。
(二)預期違約制度的制定
1893年的《英國貨物買賣法》中,規(guī)定了停止交貨權(quán),但并未對默示預期違約和救濟方式作出規(guī)定。 最完備的規(guī)定預期違約制度的法律是1912年《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其在
總結(jié)之前的英美判例的基礎上,分別于第2-610、2-609條對一方當事人事先明示違約和一方當事人遇見另外一方違約的情況做了規(guī)定。
商法典在第2-610條以提前毀約為題,對事先明示毀約的解決方式做了規(guī)定。其在英美早期判例法所確立的解決方式基礎上,增加了受害方當事人的另外兩項權(quán)利:第一,不論他如何選擇,皆有權(quán)立即停止履行自己對另一方(即毀約方)的義務;第二即便他已通知毀約方不解除合同而要等待對方履行合同,他仍有權(quán)提起違約救濟之訴。如此規(guī)定,實際上是進一步的維護了被違約一方的利益,給予他更靈活的處置權(quán),以此來維持合同的嚴肅性。
第2-609條則更好的保護了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此期間受害方的權(quán)利,如若一方預見到另一方屆時有違約的可能性,但是對方卻未明示毀約,待到實際違約發(fā)生時,受害方再進行起訴,造成的損失也大了很多。即便之后勝訴,也很難得到實際執(zhí)行。此時,第2-610條的作用便體現(xiàn)出來了。 其前提是“獲得履約的充分保證的權(quán)利”,在第(1)、(4)款中規(guī)定了在前述情況下的救濟方式:第一,一方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另一方有不能履行的危險,可以致函后要求其對及時履約提供充分保證,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并不能憑借自己的主觀判斷去中止合同的履行,否則則構(gòu)成違約。因為只是當事人的主觀判斷并不能代替對方的客觀情況,所以需要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做履約保證的要求,若對方不提出相應的保證,為了減少自身之后所受的損失,才可以采取進一步的行動。第二,如果(理由)合理的話,在一方收到此保證前,可以中止與他尚未得到約定給付相對應的那部分給付。不管對于買方 ……(未完,全文共11448字,當前僅顯示2723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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