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傳統(tǒng)職務犯罪審訊的階段劃分及其優(yōu)劣評析
(一)職務犯罪審訊與普通刑事犯罪審訊的差異
(二)傳統(tǒng)職務犯罪審訊階段劃分的誤區(qū)
二、美國刑事審訊階段劃分的借鑒
(一)美國刑事審訊的階段劃分
(二)美國刑事審訊階段劃分的啟示
三、職務犯罪審訊階段劃分的重新構建
(一)職務犯罪審訊階段性劃分的原則
(二)職務犯罪審訊階段的劃分
……
論文:職務犯罪審訊階段的科學劃分與審訊策略調整
傳統(tǒng)的職務犯罪審訊理論將審訊活動劃分為試探摸底、相持對抗、反復動搖、供述交罪四個階段,它對既往的職務犯罪偵查審訊工作作出了基本概括,并提供了積極的指導。但是,隨著訊問制度法制建設的規(guī)范與約束,特別是審訊受到24小時時間限制的約束,這種階段劃分理論已逐步顯示出其不足,我們有必要對這種傳統(tǒng)的劃分方法進行重新審視,重新加以科學的界定。
一、傳統(tǒng)職務犯罪審訊的階段劃分及其優(yōu)劣評析
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訴訟程序的設計主要是遵循查辦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規(guī)律來設置的,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與審訊顯然有其自身的特點,揭示和區(qū)分兩者的特點,科學劃分職務犯罪審訊階段,有助于職務犯罪偵查審訊工作的專業(yè)化。
(一)職務犯罪審訊與普通刑事犯罪審訊的差異
1.偵查審訊對象的主體不同
首先,國家工作人員具有更高的認知理性。這種認知理性在對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審訊過程中具有不同的意味,一方面,由于這種更高的認知理性,其反審訊能力較強,這正是職務犯罪嫌疑人審訊難度大的癥結所在。另一方面,在有充分信息顯示罪行已經暴露的情況下,審訊對象也會更加理性地分析判斷自己現(xiàn)時所處的環(huán)境,趨利避害地作出對自己相對有利的有罪供述。
其次,職務犯罪主體道德的兩面性。職務犯罪嫌疑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犯了罪,我們可以界定他道德低下,但正確地講,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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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階段性的劃分提供了研究基礎。
(二)傳統(tǒng)職務犯罪審訊階段劃分的誤區(qū)
傳統(tǒng)職務犯罪審訊階段劃分理論的不足或缺陷沒有得到充分暴露,但在審訊受24小時限制的條件下,這些問題就凸顯了出來。
1.試探摸底階段實無必要
有研究者認為: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底細是審訊過程中“初始階段”的首要任務。經常有人把它稱之為試探摸底階段,并且認為它是每一起成功的審訊案件必須經歷的階段。
不可否認,萬事開頭難,把握審訊的開局就能控制審訊的全程,尤為重要。但是在職務犯罪審訊初始階段設置試探摸底階段并不符合職務犯罪審訊的本質要求,容易誤導審訊人員錯失審訊良機,拖延限制審訊的寶貴時間。理由如下:
(1)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底細應當在初查中完成。
初查的目的是盡可能了解犯罪嫌疑人可能涉案的犯罪事實和有助于審訊活動開展的一切相關信息,也應當包括審訊對象的基本情況。在當前審訊受24小時時間限制的條件下,審訊應當具有前展性思維,傳統(tǒng)的試探摸底階段應當完成的審訊任務完全可以而且應當提前到初查活動中完成。在當今強調專業(yè)化偵查(包括專業(yè)化初查、專業(yè)化審訊)的時代背景下,初查的專業(yè)化水準決定著審訊的專業(yè)化水平。想要在24小時規(guī)定的審訊時限內完成審訊任務,就應當盡可能地壓縮審訊的前期時間,讓位于實質性審訊階段,給后期供述交罪階段留出更多的寶貴時間。
(2)試探摸底思維是導致審訊時間拖延的主要原因
當下的審訊人員都經歷了從審訊不受時限到審訊受24小時限制的過渡期。制度改變易,思維方式變革難,許多職務犯罪偵查人員的審訊思路仍沿襲著審訊不受時限的傳統(tǒng)審訊思維,這種思維模式可謂根深蒂固。其弊端主要表現(xiàn)為:一是傾向于認為在短時間內絕無獲取口供的可能性,或者認為在24小時內想要拿下口供困難重重。受此影響,變相采用先詢問(或談話)再傳訊進行審訊或者審訊后利用刑拘間隙時間變相延長審訊時間就演變成了職務犯罪審訊實踐的變通方法。二是在審訊不受時限的歷史背景下,檢察機關普遍不重視初查,以試探摸底代替了應當在初查中完成的既定任務,致使試探摸底階段無限延長,這也是審訊不受時限歷史時期的普遍現(xiàn)象,短則三、五日,審訊難度大的則長達幾星期、幾個月。試探摸底成為代替初查不足的替代品,致使許多檢察機關至今仍不重視初查。三是受審訊不受時限時。一次審訊查明審訊對象全部犯罪事實,即幾乎達到偵查終結標準的審訊思維影響,試探摸底成為一個漫長的階段。
(3)試探摸底是審訊的手段,貫穿于審訊的始末
審訊人員想要摸審訊對象的底,審訊對象同樣想摸審訊人員的底,并非是審訊初始階段的獨有特征。審訊活動是審訊雙方反復較量的過程,也是審訊雙方不斷相互摸底、逐漸透底的過程。即使到了審訊對象開始供述或者供述犯罪事實以后,仍然會以各種方式企圖了解審訊人員的底細,以圖掩蓋其尚未被審訊人員發(fā)現(xiàn)的犯罪事實。如果試探摸底階段的任務是了解審訊對象的基本情況,那么就應當前置到初查活動中去完成,審訊的第一階段設置試探摸底實無必要。
2.相持對抗階段界限不清
對抗是審訊的本質屬性。除了極個別犯罪嫌疑人一進入審訊室就能懾于法律的威嚴主動地供述其犯罪事實以外,絕大多數(shù)審訊對象從進入審訊室的那一刻起就保持著對抗的心理。現(xiàn)階段,在犯罪知識信息傳播且逐漸透明化的背景下,審訊對象的反審訊能力日漸增強。還有為數(shù)眾多的審訊對象在審訊的初始階段就體現(xiàn)出極強的抗審心理,采取不同的抗審行為。即使在審訊對象交罪階段,仍然會出現(xiàn)反復動搖,時供時翻的現(xiàn)象,時常會回復到相持對抗階段,很難對相持對抗作出明確的時段界定。
另外,相持對抗是審訊中表現(xiàn)出來的一種形式,將其確定為審訊過程中的一個相對獨立階段很難明確此階段的審訊任務。
3.反復動搖實為供述交罪的表現(xiàn)形式
傳統(tǒng)的反復動搖審訊階段是以犯罪嫌疑人反復動搖的心理狀態(tài)來確定的。實際上,反復動搖階段實為審訊對象思想出現(xiàn)動搖,預備作出供述的供述心理臨界階段,把握此關鍵時刻決定著審訊活動的成敗,尤為重要。職務犯罪尤其是賄賂犯罪是由多頭行賄、多節(jié)甚至數(shù)十節(jié)犯罪事實構成的,審訊對象即使供述出一節(jié)或數(shù)節(jié)犯罪事實以后,仍然會出現(xiàn)停頓、對抗的心理狀態(tài),也就會出現(xiàn)無數(shù)個供述臨界心理狀態(tài),人為地劃分出反復動搖階段有些不切實際。況且,職務犯罪審訊對象即使在開始供述以后,仍然會出現(xiàn)猶豫不決、時供時翻的心理狀態(tài),甚至重新返回對抗相持狀態(tài)。在職務犯罪審訊中,反復動搖與供述交罪相互穿插,實為一個階段,很難清晰地予以區(qū)分。
4.傳統(tǒng)的審訊階段性劃分缺乏對審訊對象供述以后如何鞏固口供的研究,尤其對于以言詞證據(jù)為主的職務犯罪偵查活動更為重要,對此我們將在后續(xù)一并予以闡述。
二、美國刑事審訊階段劃分的借鑒
關于域外刑事審訊階段劃分,由于條件限制,無法獲取系統(tǒng)詳實資料,在此僅以美國理查德·A利奧所著的《警察審訊與美國刑事司法》一書中所介紹的美國警察審訊階段劃 ……(未完,全文共9482字,當前僅顯示259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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